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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群岛公司法(2017年修订版)



开曼群岛公司法(2017年修订版)

 

「开曼群岛公司法(2017年修订版)」(2017年第2号法律)(以下简称「修订法」),以及「2017年最终受益所有权(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最终受益所有权条例」)(合称「修订法规」)最近已正式刊登在开曼群岛宪报。修订法规将于2017年7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根据修订法规的规定,特定开曼群岛实体必须保存实益所有权的登记册,记载持有或拥有该开曼群岛实体超过25%股权或投票权,或有权指派或罢免董事会多数成员的个人之资料。 
  
修订法规的主要修改如下: 
  
「开曼群岛公司法(2017年修订版)」(2017年第2号法律): 
  
公司确认最终受益人的责任、最终受益人的定义 
公司必须采取合理程序,确认任何个人是否为该公司的最终受益人。个人若符合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则该个人为公司的最终受益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25%的股权;或

2. 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25%的投票权;或

3. 直接或间接拥有指派或罢免董事会多数成员的权利。

若没有任何个人符合上述三项条件之一,则对公司(或信托)具有绝对和无条件的合法权利可行使(或实际行使)重大影响或控制权的个人(或信托受托人),为最终受益人。 
  
公司确认相关法律实体的责任 
公司应采取合理程序,确认与公司有关的一切相关法律实体,是否存在。「相关法律实体」指,一个法律实体: 

1. 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在开曼群岛设立、成立或注册;及

2. 若为个人,则为公司的最终受益人。

公司向可登记人士发出通知的责任 
公司应向最终受益人和已确认的相关法律实体(例如:登记股东),以及其知悉或有合理原因相信是「可登记人士」的任何人发出书面通知。有关通知应要求收件人在一个月内,说明其是否为可登记人士;若其为可登记人士,则须确认或更正通知中所记载的规定资料。 
  
可登记人士为: 

1. 公司根据修订法第247条所确认为该公司最终受益人的个人;

2. 公司根据修订法第248条所确认的相关法律实体,持有该公司的权益,或透过任何受益人或相关法律实体,而间接拥有该公司的权益。

最终受益人及相关法律实体提供资料的义务 
可登记人士,或知悉可登记人士相关事实者,应将该人士作为公司之可登记人士的状态通知公司,并在可登记人士条件符合后一个月内提供规定的详细资料。若任何资料有变更,可登记人士须在变更后一个月内通知公司。 
  
建立和维护最终受益人登记册的义务 
公司应在其注册办事处保存最终受益所有权登记册(「ROBO」)。 下列类型公司应聘请企业服务提供商(「CSP」)协助他们建立和维护其ROBO: 

1. 豁免公司;

2. 普通非居民公司;

3. 登记为经济特区公司之公司

ROBO应记载以下规定资料: 
  
若为个人的可登记人士ROBO应记载其: 

· 姓名(全名)

· 住址或送达通知的地址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件(例如:护照或驾驶执照)的详细资料,包括证件号码、签发国家、发证日期和到期日

· 成为以及停止为可登记人士的日期

若为根据修订法第244(2)条被归类为「认可人士」或「认可人士附属公司」的人士,ROBO应记载其: 

· 名称

· 主要办事处

· 法律实体之类型及其管辖法律

· 成为以及停止为可登记人士的日期

若为相关法律实体的人士,ROBO应记载其: 

· 公司或事务所名称

· 注册或主要办事处

· 法律实体之类型及其管辖法律

· 如适用,公司的注册主管机关及其注册号码

· 成为以及停止为可登记人士的日期

公司保持ROBO更新状况的责任 
公司知悉发生变更后,应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尽快通知可登记人士;或者在首先有合理理由相信已发生变更之情况下,要求可登记人士确认变更。一旦相关变更确认后,公司应记录变更的详情,并指示CSP或注册处将变更登录入公司的ROBO。 
  
不作出披露最终受益所有权的后果 
如果CSP或注册处认为,公司在无合理原因之情况下,而不遵守修订法规中有关保存和维护更新的ROBO的义务,或就重大事项作出虚假陈述,CSP或注册处须将其意见发出通知给公司,要求提供所需的遗漏资料;以及就通知中关于所载陈述提供理由或更正。 
  
如果公司因可登记人士未遵守修订法规规定的义务,而未能在收到通知一个月内提供遗漏的资料,公司应: 

1. 向可登记人士发出限制通知

2. 在发出通知两周内,将通知的副本发送给主管机关。

被发送限制通知的人士,可向大法院申请撤销通知所施加的任何限制。 
  
限制通知 
就相关权益而言,限制通知的效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关于权益的任何转让或协议转让是为无效;

· 不得就权益行使权利;

· 就权益或向权益持有人作出的要约,不得发行任何股份;及

· 除非进行清算,不得支付就权益而应支付之公司应付款项,无论是以资本或其他方式支付。

然而,向任何人士发出限制通知的公司,如有有效的理由,足以证明该人士未遵守所发出通知是有合理原因;或送达的通知已获遵守;或者公司发现第三方对相关利益的权利受到限制通知的不公平影响,则可发出通知撤回限制通知。 
  
取得最终受益所有权的资讯: 
  
主管机关建立搜寻平台的义务 
主管机关应建立一个搜寻平台,通过该平台可取得CSP或注册处代表公司维护的所有ROBO的资料。 
  
CSP或注册处应直接或通过另一个CSP,提供资料技术解决方案,代表公司建立和维护其ROBO,并通过搜寻平台向主管部门提供ROBO的资料。 

如果部长指定的高级官员正式要求,或金融犯罪小组的高级官员正式要求(如果小组的高级官员证明,这项要求是针对与开曼政府达成协议的司法管辖区的要求作出的),主管机关应通过搜寻平台对公司的ROBO进行搜寻。 除主管机关外,任何人士不得使用搜寻平台搜寻公司的ROBO。 
  
不可披露就关于所有权资料所要求的资料 
主管机关、其任何员工、服务者、代理人皆不得向主管机关或执法机关的授权人士以外的任何人士就要求进行搜寻,及披露有关所有权资料的任何资料。 
  
CSP或注册处所保存的关于公司的最终受益所有权的资料,被视为「2016年机密资料披露法」中的机密资料。
  
触犯法例: 
公司没有制作或保存ROBO: 
公司明知且故意违反修订法规,或明知或故意未向最终受益人及有关法律实体发出通知,即属违法,可经简易程序定罪,每项违反事项的处罚为: 

1. 罚款25,000开曼元;以及

2. 若持续违反的,每日罚款500开曼元,最高可达25,000开曼元

不遵守通知或没有提供资料 

· 根据修订法第249或255条被发出通知的人士(即:可登记人士),若该人士明知而故意不遵守该通知或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或

· 任何人在规定时限,明知而故意不履行修订法第250或257条所规定的责任或作出虚假陈述;

被认定为犯罪的人士,将被处以: 

1. 若经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2年或罚款10,000开曼元,或两者并罚;

2. 若经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2个月或罚款5,000开曼元或两者并罚。

    若违反修订法第274条而犯罪(即:公司没有建立或维持ROBO),除非构成犯罪的行为或疏忽在修订法规生效实施至少一年后发生,否则不得对公司进行起诉。 
  
2017年最终受益所有权(公司)条例: 
  
公司向CSP提供附加资料的责任 
公司应在知悉事实一个月内,向CSP或注册处提供已注明于ROBO内的附加资料。 

公司应采取合理程序,确认所有最终受益人和任何可登记人士,并在适当情况下,若无可登记人士,或确认可登记人士的过程尚未得到公司确认,应在其ROBO中注明「无可登记人士」、「待确认」或「待查询」。 
  
限制通知 
公司应在其ROBO中注明「已发限制通知」,以及通知日期,以显示该限制通知已经发出;「限制通知撤回」或「限制被法院命令终止」(如适用)以及撤回通知的日期,以显示该限制通知已经撤回。 
  
限制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发行日期

2. 收件人就所涉股份或权利对公司的相关权益

3. 解释通知的效果

4. 注明凭借该通知,某些行为或不采取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及

5. 注明受害人士可向法院申请指示相关权益不再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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