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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政府对于香港公司内地运作的税务安排
1.「地域来源」征税原则
香港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所有在香港产生或
得自香港的利得均须征利得税;但源自香港境外的利得则毋须征税。
2.《中国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适用范围
在内地,《安排》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及外国企业所得税 (经营跨境的海运、空运及陆
运企业亦包括营业税)。在香港,则适用于利得税、薪俸税及个人入息课税。
3.企业的概念
《安排》没有界定“企业”的定义,此词可按香港和内地各自的法例解释。
在内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贸易或其它活动赚取利润的经济组织,并要单独计算成本和费用,以及自负盈亏。
在香港,“企业”是指任何从事经营或商业的活动,例如生产和贸易。本局认为企业一词应包括公司或任何其他团体。
4.「居民」的定义
根据《安排》第六条,「居民」是指按照双方法律,由于住所、居所、实际管理机构或总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在一方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5.至于「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或其它团体。
(1) “个人”居民
请参阅《内地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个人劳务须知》第一题有关个人居民的资料。
(2) “公司”居民
公司是指法人团体或在税务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在《安排》或《税务条例》(第112章)内,
都没有 “公司”居民的定义。根据案例,香港公司居民是指中央管理和控制均在香港的公司,也就
是公司真正经营业务的地方。要判定一间公司的中央管理和控制的所在地,纯粹是根据事实推论。
(3) “团体”居民
《安排》中第七条有关 “人”的定义包括 “其它团体”。税务局视“其它团体”为税务上的一个独立征税实体,例如合伙。本局认为合伙实际管理及控制的所在地方,就是其居民地。
6.「常设机构」的概念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用以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的一个长久性的固定场所。假如香港企业在内地设有常设机构,内地税务机关便有权向香港企业征税,但仍仅以属于该设在内地的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这个"常驻机构"的认定,如何尽力避免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以及针对应操作需要注意的细节及报税单据的相应处理,就不便公开细诉了,而且客户情况不同,包括代表处,加工型企业,贸易型企业,服务业及代理人,建筑工程处理方式,因不同类型而议.需要了解请另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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