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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香港居民可否被委任为有限公司的董事及秘书?
非香港居民可被委任为公司董事。但是公司秘书如属个人,须通常居于香港;如属法人团体,则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
每间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最少须有一名董事及一名秘书。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该名董事不得兼任该公司的秘书。
根据香港的法律,一间有限公司须每年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表,每年至少要做一次核数师报告,至于核数师报告提交税务局的次数则并不确定,税务局一般要求有限公司至少一年交一次,也有半年交一次,甚至也有两年交一次的,他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作出不同的安排,但一般来说是一年交一次。
当一间香港有限公司收到税务局发来的保税表,在法律上要在一个月内向税务局递交一个核数师报告。
问1 离岸公司(即在香港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是否须要缴纳香港利得税?
答1 《税务条例》并没有豁免离岸公司缴纳利得税的条文规定。离岸公司是否须要缴纳利得税, 须视乎该公司在港的业务性质及范围。
问2 在甚么情况下离岸公司须要缴纳利得税?
答2 一般来说, 一间公司如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 并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 便须缴纳利得税。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在香港及在海外注册成立的公司。
问3 税务局怎样判断一家公司是在香港经营业务?
答3 这个问题必须根据事实决定,每一个案的情况都不同。不过,应注意的是, 公司不一定要有大量的业务在香港才算是在香港经营业务。此外, 公司在港的代理所进行的活动, 亦可以列为有关的考虑因素。
问4 税务局怎样决定一家公司的利润是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答4 这也须根据事实来决定。一般原则是要查明该公司哪些活动产生有关利润, 以及这些活动的进行地方。如欲进一步了解税务局在决定利润地域来源方面的意见, 请参阅《香港税务条例释义及执行指引第21 号: 利润的来源地》。指引可由税务局网站下载, 网址http://www.ird.gov.hk/chi/pdf/sc_dipn21.pdf。
问5 一家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 有甚么申报规定须要遵守?
答5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 须遵守与香港公司相同的申报规定。基本的规定是, 该公司须向税务局的商业登记署申请登记其业务, 并提交当局向该公司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如该公司在任何一个课税年度有应课税利润, 但仍未收到税务局的报税表, 则该公司须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后的4 个月之内, 以书面通知税务局须要课税。此外, 公司须备存足够的英文或中文纪录, 以便易于确定应评税利润, 并须在该纪录所关乎的交易完结后, 将该纪录保留最少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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