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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师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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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流程



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流程

 

办证程式(流程图) 

《办理内地使用公证文书流程图》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之规定,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丶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为统一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出证程序格式及要求,进一步规范委托公证业务,提高公证文书质量,司法部於2002年11月根据《管理办法》制订《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下称"《办证规则》"),要求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需按照《办证规则》各项规定办理。所有公证文书都必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亲自办理,即亲自审查相关文件,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必须符合合法性丶真实性的要求。

 

中国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大致可分为五类:声明书丶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丶证明法律事实丶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丶证明双方或多方面签署的法律文书;文书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於):-

 

 

•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继承 (放弃继承) 遗产声明书 

•申请办理夫妻关系 (结婚) 声明书 

•申请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 

•内地人士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书 

•个人委托书 

•赠与书 

•公司委托 (授权) 书 

•公司资料 (状况) 证明书 

•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 

•《申请港资企业证明函》证明书 

•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 

•「香港服务提供者」定义的公证文书 

 

 

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审核丶登记和加章转递」後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於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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