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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表二十~1)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3 | 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
4 | 外国(地区)企业的资信证明 |
5 |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
6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审核表、通知书(表一~4) |
7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8 | 登记证、代表证原件 |
提交材料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并提供盖章的翻译单位执照副本复印件的中文翻译件。
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5、第3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第4项为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第3、4项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6、第5项仅指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情形,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批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代表机构变更,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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