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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人才认定
个人申请---单位复核申报---预约提交材料---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前海管理局审核---相关部门审核(前海管理局形成初审意见后提交市公安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地税局、深圳国税局、金融办、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公示结果---出具认定意见---补贴拨付
(一)、申报时间
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通过所在单位向前海管理局进行上一年度的人才认定申报。
(二)、申报方式
采取自愿申报、审核认定和评审相结合的评定方式。认定名额原则上不设上限。仅接受以公司或机构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三)、申报人条件
Ø 具有外国国籍人士,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久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
Ø 在前海创业或在前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
Ø 在前海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Ø 在所在单位工作满一年,申请年度在前海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Ø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 经国家、省级政府、深圳市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详见附件);
b. 在前海注册并按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或技术类人才;
c. 在前海注册的其他企业的中层及以上管理或同等层次技术类人才;
d. 拥有国际认可执业资格或国内急需的发明专利的人才;
e. 不符合1-4条条件但确属前海发展紧缺的境外人才,能够证明其具有相应技术资历、专业能力或工作就的,可通过所在单位申报,由前海管理局会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认定。
Ø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审核表》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及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表》各一份。(注:以上表格请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www.szqh.gov.cn/上下载并按要求填写打印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人、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Ø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其中:
a. 港澳台人士需提交护照及《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b. 外籍人士需提交护照及《外国专家证》或《外国人就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c. 获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士另需提供护照及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Ø 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个人现实表现证明,证明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依法纳税,无不良诚信记录,
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样本可在前海管理局网站
http://www.szqh.gov.cn/上下载,收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Ø 申请人劳动合同(收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Ø 地税局出具的记载申请人2013年度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明细)(收原件)、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收复印件1份,验原件)。
Ø 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收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Ø 申请单位收款账号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收复印件2份)。
Ø 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a. 经国家、省级政府、深圳市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需提交认定证书复印件1 份,验原件。
b. 在前海注册并按照《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深府〔2012〕104号)认定的总部企业、世界五百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或技术类人才需由申请单位提供申请人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2013年度任职情况的证明文件(样本可于前海管理局网站http://www.szqh.gov.cn/上下载,收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c. 在前海注册的其他企业的中层及以上管理或同类层次技术类人才需由申请单位提供:
a)申请人正式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d. 拥有国际认可职业资格或国内急需的发明专利人才需提供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e. 技术类人才需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f. 其他符合申请条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证明文件。
Ø 前海管理局要求提供的辅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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