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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主板上市流程
一、重组阶段(1-3个月):
Ø 聘请保荐人、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团队;
Ø 各中介团队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评估上市可行性;
Ø 拟上市公司和各中介机构共同商讨及落实上市重组的架构,使适合上市及配合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
二、文件编制阶段(2-4个月):
Ø 会计师编制拟上市公司过去业绩及财务状况之报告;
Ø 保荐人及各中介团队分工草拟招股章程各章节;
Ø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上市申请阶段(2-4个月):
Ø 若以H股公司形式上市,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Ø 呈交上市申请表及有关文件予联交所;
Ø 回答联交所就上市之反馈意见;
上市科推荐上市;
Ø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进行上市聆讯。
四、发行上市阶段(2-4个月):
Ø 上市委员会批准上市申请;
Ø 保荐人连同公关公司向投资者推介拟上市公司;
Ø 刊发招股章程;
Ø 接受公众认购申请;
Ø 正式挂牌上市,股份开始买卖。
以下为联交所公布的细节性流程:
聆讯日前25个营业日:向联交所申请上市
提交上市申请表格(《主板上市规则》附录五A1表格),附上市时间表;
悉数支付首次上市费;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1)至(5)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招股章程的较完备初稿连同载有同一份上市文件初稿或草稿的唯读光碟(第三个财政年度的账目至少须为初稿格式);所有要求豁免遵守《上市规则》规定及《公司条例》条文的初稿;任何帐目调查表的初稿。
聆讯日前15个营业日:提交文件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10)条,规定提交的文件包括:盈利预测的及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的初稿。
聆讯日前4个营业日:提交文件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18)至9.11(23)条规定提交的文件。
上市科推荐/拒绝上市申请
上市科推荐上市;
如果上市科拒绝申请:可酌情向上市委员会提出上诉。
聆讯日: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
上市委员会批准上市。
如果拒绝申请:可酌情向上市(复核)委员会提出上诉。
须在上市文件正式付印前提交文件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24)至9.11(28)条规定提交的文件。
须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以前提交文件
于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后并于实际可行的时间内(但须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以前),尽快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29)至9.11(32)条提交有关文件。
刊发招股章程及正式通告
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33)条,不迟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注册当日早上11时将有关文件送达联交所;
依据《主板上市规则》第9.11(34)及9.11(38)条,于招股章程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将有关文件送达联交所。
证券开始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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