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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国际贸易结算方式

目前我国最普遍使用的国际结算品种有,信用证、托收、汇款、保函、保理等种类。

一、 汇款结算方式(REMITTANCE)

第一节、      汇款结算方式及其当事人 

  汇款是一种古老的结算方式,在早期国际贸易中,汇款是最主要的结算方式。今天在进出口贸易中仍得到广泛的运用。

  汇款是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间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资金,也就是说某一银行(汇出行)应其客户的委托,将一定货币额转移至其海外分行或代理行(解付行),指示其付款给某一指定人或公司(收款人或受益人)。

 汇款结算方式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款方式当事人(PARTIES)有四个:

1、  汇款人(REMITTER);

2、  收款人或受益人(PAYEE OR BENEFICIARY);

3、  汇出银行(REMITTING BANK),指受汇款人的委托,汇出汇款的银行。汇出行所办理的汇款业务叫做“汇出汇款”(OUTWARD REMITTANCE);

4、  汇入银行(PAYING BANK)或称解付行,是指受汇出行的委托,解付汇款的银行。解付行所办理的汇款业务叫做“汇入汇款”(INWARD REMITTANCE)。

办理汇款业务的程序,是汇款人应向汇出行出具汇款申请书,委托该行办理汇款业务,汇出行按申请书的指示,用电汇、信汇或票汇的方式通知汇入行,汇入行则按双方银行事先订立的代理合约的规定,向收款人解付汇款。上述当事人中,汇款方和收款方可能为一个人,即汇款方汇款后,自已到国外去取款。而当汇出行和汇入行没有建立账户关系时,还会出现第三家、第四家银行及偿付行等。

 

第二节、汇款结算方式的种类

汇款结算方式由于所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分为三种:

1、  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

  信汇是应汇款人的申请,由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M/T ADVICE)邮寄给汇入行,授权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汇款人,又称债务人,把款项以信汇方式汇给收款人,收款人又称债权人。债务人以汇款人的身份,填写信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给汇出行,取得信汇回执。汇出行把信汇委托书邮寄汇入行,委托汇入行解付汇款,汇入行凭以通知收款人(债权人)取款。收款人持信汇通知书到汇入行取款时,须在“收款人收据”上签字或盖章,交给汇入行。汇入行凭以解付汇款,然后把付讫借记通知书(DEBIT ADVICE)寄给汇出行,以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得到结算。

信汇是以信汇委托书作为结算工具,其凭证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向相同,故称“顺汇法”。

2、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

电汇是银行应汇款人的申请,由汇出行拍发加押电报(TEST/KEY)或电传(TELEX)或SWIFT电文等电讯方式指示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要求其解付一定金额给出口商或其指定人结算方式。在发出电报或电传或SWIFT以后,还要将电报证实书(CABLE CONFIRMATION)寄给汇入行作为汇入行核对电文之用。

电汇所使用的电讯方式经历着由电报—电传—SWIFT通讯方式逐渐演变过程。由于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UNICATION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具有传递速度快、准确性强、收费合理、操作规范及方便等特点,因此,SWIFT 通讯方式已被各国广泛应用,并逐渐取代电报/电传。

电汇方式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快捷安全,它适用于汇款金额大、汇款急的汇款项目。目前,电汇是最常使用的汇付方式。

电汇业务处理与信汇业务处理方法大体相同,所不同的是

1)、电汇的汇款人填写的是“电汇申请书”;

2)、汇出行是以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或SWIFT给汇入行,委托其解付汇款,此项加押电或电传或SWIFT即成为电汇的结算工具;

3)、电汇是收款最快、费用较高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费用须由汇款人负担,所以通常只有金额较大或急用的汇款才用电汇结算。国际间的现汇汇率,是以电汇汇率为依据的。

3、  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简称D/D),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BANKER’S DEMAND DRAFT),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另一种汇款方式。

票汇结算的一般程序为:

债务人为清偿债务,把款项以票汇方式汇给债权人。其程序为,债务人以汇款人的身份,填写票汇申请书,并交款付费给汇出行。汇出行开立银行即期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自行邮寄给收款人或将汇票带到国外亲自取款。同时汇出行将汇票通知书或称票根(ADVICE OF DRAWING)邮寄给汇入行。收款人持汇票向汇入行取款时,汇入行验对汇票与票根无误后,解付票款给收款人,并把付讫借记通知书寄给汇出行,以利双方的债权/债务得以结清。

票汇与信汇一样,由于通过航邮汇票或自带出国,周期长,收费较低。票汇具有取款灵活、可代替现金流通、收款人方便、银行手续简单等特点。但是汇票是一张独立的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流通转让,其遗失和被窃,还需要挂失止付。因此,现在对于一些金额较小,收款时间不急的汇款可使用票汇。

票汇与信汇、电汇的不同之处在于:

1)       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前来取款,而是由收款人持票到汇入行取款;

2)       汇票经收款人背书后可以在市场上转让流通,而信汇委托书则不能转让流通。票汇的汇票是银行汇票,也较受人欢迎。

  与票汇相同的,还有支付通知书(PAYMENT ORDER)。一般的做法是,由客户授权银行借记其账户将款付与国外收款人或付与收款人账户。

“汇款”业务操作简单便捷,费用低廉等因素,广受进出口商的欢迎。

上述信汇、电汇、票汇三种付款方式,都是由进口商(汇款人)将应付款项交给当地银行,委托该行于出口商或其指定人(收款人)所在地银行将应付款项解付给出口商或其指定人。资金流动方向与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相同,故称此为“顺汇法”(DRAFTS BY REMITTANCE)。汇款属于商业信用。

 

第三节、“前T/T” 和“后T/T”各自的优劣程度

用“汇款方式”付款,也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预付货款”,即俗称:前T/T;和“货到付款”,即俗称“后T/T”二种。

T/T又称“预付货款”,英语叫“PAYMENT IN ADVANCE”,这是一种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然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发给进口商的贸易方法。

   从现实的观点来看,“预付货款”显然是对出口商有利的贸易种类。因为

1)出口商在发货前就已经收到了货款,实际上等于得到了进口方的无息贷款,其出口的风险程度已获得控制。

2)出口商实际上接受了进口方的购货担保,掌握了出口的主动权。

3)在出口贸易中,国内还有一种沿用内贸的做法,即先付30-40%的定金,工厂开工生产,等货物出运后,再付出余下的60-70%货款。

  从理论上来说,“预付货款”是一种对于进口商较为不利的贸易方法,因为

1) 货物未到手就付款,等于向对方提供了无偿信贷,造成了利息损失。

2) 进口商实际承担了贸易中的风险,即出口商可能在付款后不按时、按质、按量地发货,可能收不到合同所规定的货物,使自己处于被动的地位,其交易完全处于买卖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上。

   “汇款”的另一种交贸方式,就是所谓“后T/T”,又叫“货到付款”,即defferred payment。一般是指签署合同后,出口商先发货,进口商收到货物后,再付款的结算方式,又叫“延期付款”或者 “赊账交易”,也有人称作:“OPEN ACCOUNT TRANSACTION”。

  “货到付款”,即“后T/T”,则是一种较为有利于进口商,而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主要表现的形式在于“资金的占用和风险的承担”这两个方面。具体的过程,往往是货款的收回,在进口商收到货物的一个时间之后,而进口商则无偿,或只承担较低的利息即可占用出口商的资金,并且风险的承担也是出口商方。

  因为出口商既要承担进口方可能不付款、不按时付款或不付足款的风险。假若进口商收到货物后,认为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或者等他收到货物后,市场行情发生了变化,他可以拖延付款,或者少付,甚至不付货款,风险可能完全由出口方承担。

 

第一节、托收结算方式的概念及当事人

托收结算方式是由卖方开立汇票,委托出口地银行通过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买方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一种结算方式。国际商会522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URC522)规定,托收(COLLECTION)意指银行根据所收到的指示,处理金融单据或商业单据,以求:

     获得付款及或承兑,或

     凭付款及或承兑交单,或

     按其他条件交单。

上述所提的“金融单据”(FINANCIAL DOCUMENTS)是指汇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于取得付款的类似凭证;“商业单据”(COMMERCIAL DOCUMENTS)是指发票、运输单据、物权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除金融单据以外的任何其他单据。

托收结算方式是由出口商以开具票据的方式,委托当地银行向进口商收取款项。因此结算工具的传递方向与资金流动方向相反,故称之为“逆汇法”(HONOUR OF DRAFT/REVERSE REMITTANCE)。托收亦属于商业信用。

   托收结算方式的当事人一般有四个:

1)       出票人(DRAWER),也称委托人(CONSIGNOR),是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方收款的人。

2)、托收行(REMITTING BANK),又称出口方银行(EXPORTER’S BANK),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的银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又称进口方银行(IMPORTER’S BANK),是接受托收行的委托,代向付款方收款的银行。

4)、付款人(DRAWEE),汇票指定的付款方。

此外,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还增加了一个当事人,即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代收行可以委托与付款人有往来账户关系的银行作为提示行,也可以自已就是提示行。

委托人与托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托收行与代收行同样是委托代理关系。因此,委托人对托收行在托收申请书中的委办指示应和托收行对代收行发出的托收委托书(COLLECTION ADVICE)的委办指示相一致。由于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所以托收行与代收行对托收的汇票能否付款不负责任。对于汇票或附属单据,以及函件在邮递中遗失或延误,电报/电传/SWIFT在传递中的错误、遗漏、延误等亦不负责任。但托收行、代收行有义务遵照其委托人的指示办事,若因工作疏忽,未执行委托人指示,则应对其委托人负责。

 二、 托收结算方式(COLLECTION)

第二节、      托收结算方式的种类

托收结算方式分“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1)、光票托收(CLEAN BILL FOR COLLECTION),是指卖方仅开立汇票而不附带任何货运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光票托收一般用于收取货款尾数、代垫费、佣金、样品费、寄售费或其他贸易从属费用。

光票托收的汇票,可以是即期汇票,也可以是远期汇票。如果是即期汇票,代收行应于收到汇票后,立即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付款人如无拒付理由,应立即付款赎单。

   如果是远期汇票,代收行应在收到汇票后,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肯定到期付款的责任。付款人如无拒绝承兑的理由,应立即承兑。承兑后,代收行收回汇票,于到期日再作提示,要求付款。若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除非托收委托书另有规定外,应由代收行在法定期限内,做成拒绝证书,并及时把拒绝情况通知托收行,转告委托人,以便委托人采取适当措施。

2)、跟单托收(DOCUMENTARY BILLS FOR COLLECTION),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一般做法:

 跟单托收是由卖方开立跟单汇票(即汇票连同一整套货运提据一起)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货款。其中也有以发票代替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一起交银行托收,以避免进口方印花税的负担。

跟单托收按其货运单据的货款交付是否同时进行,又可分为两种交单方式:

1、       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是指代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票款后,才能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的一种交单方式。

2、       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称D/A),是指代收行当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时,由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一种交单方式。

“跟单托收”主要用于国际间的贸易结算,其程序简单,费用较为低廉,尤其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

因此,跟单托收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一种结算方式。出口商在发货后能否顺利收回货款,进口商在预付货款取得单据后能否顺利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分别取决于对方,即出口商和进口商的信誉,银行在结算中只处于简单的受委托的地位。 

  “托收结算”方式的具体做法是:

(1)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将全套单据送交银行,银行在审核单据无误后寄给进口国银行。进口国银行收到单据后,通知进口商赎单付款。

   同时在做“托收业务”时,要求当地银行在托收面函上,根据国际习惯做法,出口国银行的费用由出口商承担,进口方银行的费用则由进口商承担。

   代收行,也就是进口国银行收到此笔单据后,即根据托收行的要求通知所在国的进口商,进口商拿着货款来到代收行,付款赎单。代收行收到货款后,扣除自已的费用,将此笔款项汇给出口国的托收银行,由托收行通知出口商并划入其账户,一笔托收业务就告完成。这一过程称作“托收”,英语叫做“ON COLLECTION  BASIS ”。

2)“跟单托收”的二种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一般有二种,即:“D/P AT SIGHT”,(即期托收);和“D/A  AT XX DAYS SIGHT”,即(远期托收)。

  D/P 即期”,即托收行收到单据后,审核无误,寄给进口国代收行,国外代收行收到单据即通知进口商前来付款赎单,手续比较简单,风险也相对较小。

   “托收”的另一种做法是“D/A远期”。具体做法是:托收行将单据寄到对方银行,进口商接到进口银行的通知后,前来银行取单。但是进口商并不付款,只是向代收行签署一个“托收承兑书”,保证在期日付款,就可以把单据取走。这里面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因为进口商可以取单后不来付款,或者拖延付款,或者少付款,对此出口商毫无办法。进口商是否付款,完全依据进口商的信誉来完成付款行为,这种方法就是人们所说的“商业信用”。从理论上讲,代收银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还有一种托收方法,称为“光票托收”。其做法是根据前二种托收方法而言的,因前二种托收都附有一套单据,而“光票”托收,则没有其他单据。实务中买方只向银行提供一张“光票”,即一份汇票。有时也附带一份发票和箱单,没有其它单据。通常的情况是,商家在国外开了展销会,其展品一般也就不带回国内,在当地寄售,其货款由买方向银行用光票托收的方法收回。“光票”只有一张汇票或发票,没有其他单据。货款是否收得回,全由付款人自行决定。

 

第三节、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缺程度

1、优点:

  “跟单托收结算”方式的优点是,手续简便,迅速。在跟单托收中,出口商以控制货权的单据来控制货物,托收银行以交付代表货物的单据代表交货。而交单又以进口商的付款或承兑为条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即期交单付款”的托收结算,出口商有一定的保障,即:不会受到“财货两空”的损失。进口商只要付了款,或者进行了承兑,即可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此一做法相对来说,比“汇款结算方式”要安全。

  在国际商业银行的业务中,有时在接到托收业务和代收业务时,银行也可能对其客户提供资金的融通,然而此一做法的融资显然已经超越了银行托收业务的范围。

  “托收业务”费用比较低廉,手续比较简便,这是指和信用证业务相对比较而言的。

2、缺点:

1)托收这一做法,相对来说,对出口商较为不利,因为出口商能否按期收回货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

2)、如果进口商因商情变幻而拒不付款或者拒不承兑,或者承兑后拒不到期付款,或者故意拖延付款,出口商就有可能迟收货款、收不到货款。遇到这种情况,托收银行和代收银行是没有责任的,这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

  但是就风险程度而言,选择做“D/P即期”比做“D/A 远期”较为安全。因为D/P 即期,一般银行一定要等进口商付了货款之后才交单,出口商是不会落得“货财两空”的境地。因为从理论上来说,只要进口商未付款,货运单据仍在银行,货权仍归出口商,出口商仍可将货物转卖给他人或者运回。

   相对来说,“D/A远期”风险比较大,因为进口商有可能不来承兑,或者签署了承兑书,取走提单等单据后,到期日不来付款,或者少付款,银行和出口商是无可奈何的。“商业信用”的风险就在这里。

     作为“托收结汇”的进口方,“不付款”或者“不承兑”或者“承兑后不付款”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有如下一些因素:

A)、进口方因故倒闭破产,无力偿付;

B)、商品行情发生变化,例如货价突然下跌,进口商无利可图;

C)、进口国外汇、外贸管制而施加某种压力或限制;

D)、当然,也不排除国际贸易中进口商的蓄意欺骗等行为的发生。

6、在托收结算的运作中,出口商可采取下列措施以降低风险:

A、 出口商应对进口商的资信和经营作风有所了解;

B、 及时了解进口国的市场销售状况;

C、了解行市行情;

D、了解进口国的外贸、外汇管制政策;

E、弄清进口国海关和卫生检疫当局的规章;

F、要求进口商预付一部分款项,即付一部分订金。

G、尽可能做D/P 即期,不做、或少做D/A远期。

H、进口国最好有代理商,万一发生意外,也能在进口国办理存货、保险、转运或运回等事宜。

I、在托收业务中各地为降低风险,安全收汇,曾采取过各种防范措施。如要求进口商预付一定比例的押金,但是也有这样一种情况,对方能够提供的押金数额过小,不能满足出口商对保障出口收汇的需求。如绍兴柯桥的一个外商要求做出口托收,约八十万美元的纺织品,但是对方却提出只能预付10%的定金,也就是说,该客商只能提供八万美元的定金。对于这类金额较大的外贸定单,因为客商提供的定金数额太小而放弃不做,显然是不划算的。因此,出口方提出,同意先收10%的定金,八十万美元的商品分八次出运,每次出运的时间,等到前一批出运的商品收汇后,再做下一次出运。用这种方式成交的合同,实际上是对方从表面上看,只付了总额10%的定金,可是就每次出运的数量来看,客户却已经付了超过50%的定金。毫无疑问,此一做法,对于出口商来说,增加了保障出口托收的收汇安全系数(此案例由杭州永盛集团绍兴柯桥乐天诚纺织有限公司包金才先生提供)。

 

在当前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的责任转由银行来履行,即通常所说的:“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银行资金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大大促进了国际间的贸易发展。

 三、 信用证结算方式(LETTER OF CREDIT)

第一节、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概念

“信用证”结算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

信用证是由进口方的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向出口商开发的,授权出口商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签发以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该行必定承兑或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用证业务有以下三个基本性质:

     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开证行以自已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开证行是首先付款人。出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凭信用证,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一般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开证行的付款不是以进口商的付款作为前提条件。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为基础的,买卖双方要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但是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必须以信用证为准,信用证是一项与买卖合同分离的独立文件。

     信用证是一项单据业务。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凭相符单据付款,而非凭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行为。受益人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必须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由,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项“单据业务”。

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 )即UCP500中第二条“跟单信用证的定义”规定为:“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词语(以下称“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即由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的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人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

2、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信用证开立后,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执行,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能及时收到货款。

 

第二节、                  信用证的种类及作用

  信用证根据其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不同特点,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常见的信用证,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按照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两种。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主要单据,如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发运的凭证。国际贸易结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多数是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如发票/垫款清单等,也属于光票信用证。由于不附货运单据,出口商可在货物装船取得提单以前,就开出汇票,请求银行议付。因此,光票信用证实际上具有预先取得货款的作用。但是有的出口商与进口商关系比较密切,先将货运单据按信用证规定寄给进口商,方便进口商提货,然后凭光票向进口商收款。

(二)、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

就开证银行对信用证所负责任的程度而言,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二种。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可以不经过出口商的同意,也就是不必事先通知出口商,在出口地银行议付之前,有权随时撤销信用证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可撤销信用证在被撤销时,若通知行于接到通知之前,已经议付了出口商的汇票、单据,开证行仍应负责偿付。

  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收汇无保障,一般不采用,因而在信用证业务中并不常见。

   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IRREVOCABLE 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出口商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撤销或修改信用证的内容,只要出口商提供的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出口商收取货款较有保障,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比较广泛。

  根据《UCP500》的规定,若信用证没有说明,即没有出现“IRREVOCABLE ”或“REVOCABLE”字样,都认为该信用证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三)、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就信用证有无保兑而言,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各款规定的汇票、单据,履行付款。保兑信用证的银行叫做保兑行(CONFIRMED BANK)。

   当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够了解或不足以信任,或者是对进口国家政治或经济上有顾虑时,才提出加具保兑要求。也有开证行本身惟恐自已开出的信用证不能被受益人接受,主动要求另一家银行对它的信用证加具保兑。

  保兑行所承担的责任,相当于它自已开出信用证,所以,只有不可撤销信用证,才能加保兑。这种信用证又叫做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IRREVOCABLE CONFIRMED CREDIT。

   保兑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取得了开证行和保兑行的双重保证付款。保兑行通常是信用证的通知行,但是有时也可能是出口地的其他银行或第三国银行。通知行在担负保证责任时,一般是在信用证通知书上加注保兑文句,如:“此信用证已由我行加以保兑”字样 THIS CREDIT IS CONFIRMED  BY US”或“WE HEREBY ADD OU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英国有的银行在开出的信用证上,不用“不可撤销”字样,而以“保兑”来代替。因此大部分英国银行开出的保兑信用证,并不意味着由第三者银行来保兑,而是开证行本身对信用证负有保证兑付的责任,实际上就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可能是不可撤销信用证,也可能是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的不保兑信用证,是由开证行负不可撤销的保证付款责任,通知行不加保兑,只负通知的责任,所以这种信用证常在信用证通知书上注明:“此仅系上述银行所开信用证的通知,我行不负任何责任”(THIS IS MERELY AN ADVICE OF CREDIT ISSUED  BY THE ABOVE MENTIONED BANK WHICH CONVEYS NO ENGAGEMENT ON THE PART OF THIS BANK),或类似的免责文句。

   按照国际惯例规定,若信用证没有注明CONFIRMED字样,都认为该信用证为不保兑信用证。

   (四)、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SIGHT LETTER OF CREDIT AND USANCE LETTER OF CREDIT),

就信用证付款时间的不同而言,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SIGHT LETTER OF CREDIT),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又可分为以下五种:

1)       银行汇票信用证(BANK’S BILL CREDIT),又叫银行付款信用证CREDIT PAYABLE BY A BANK,是指以银行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由银行直接承担对汇票的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汇票付款人可以是进口地的开证行,也可以是付款行或第三国的偿付行。

2)       商业汇票信用证(TRADER BILL CREDIT),又叫商号付款信用证(CREDIT PAYABLE BY A TRADER),是指以进口商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一般规定:“对出票人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的条款和进口商负担利息的条款,因为票款是由开证行人(进口商)垫付的。开证行对出口商和议付行仍负有不可撤销的付款责任。

3)       凭收据即期付款信用证(PAYMENT ON/AGAINST RECEIPT CREDIT),是指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领款收据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须注明:“PAYMENT TO BE MADE AGAINST SIMPLE RECEIPT(INSTEAD OF DRAFT )SIGNED BY BENEFICIARY。”一类文句。使用这种信用证的目的,是为了免除汇票印花税的负担。但由于收据在法律上与汇票有别,而且远期付款的信用证,也无法用收据代替,故实际上应用不多。

4)       凭单付款信用证(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 CREDIT),是指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但有时也可在议付行凭单付款,这时议付行一般都是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它有时既不需要汇票,也不需要领款收据,以免除汇票印花税的负担。

5)       加列电报索汇条款的信用证(T/T REIMBURSEMENT CREDIT),是指开证行允许出口地银行在议付后,用电传/SWIFT等通知开证行或偿付行要求付款的信用证。开证行或偿付行接到上述电传/SWIFT后,有义务立即将货款电汇或划拨出口地银行。这于进口商来说,必须提前付出资金,所以往往要求压低货价,以弥补其利息损失。对出口商来说,虽然能提前收到货款,但货价上的损失,有时可能超过提前收款的好处,也有可能因提前收款而得到利息等方面的收益。

6)       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不用立即付款,等到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主要有四种:

①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以开证

行为远期汇票付款人,并由其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的汇票的一种信用证。承兑前,银行对出口商的权利与义务是以信用证为准。承兑后单据与汇票脱离,银行成为汇票的承兑人,按票据法规定,应对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承担付款的责任。

  如出口商要求汇票贴现,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人于汇票提示承兑后,将汇票送交贴现公司办理贴现。贴现公司扣除贴现息,将净款交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汇付议付行,转交出口商。汇票到期时,贴现公司向开证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

②、商号承兑远期汇票(TRADER’S  ACCEPTANCE LETTER OF CREDIT),是以进口商为远期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由于这种信用证是出口商给予进口商以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带有利息条款。

商号承兑远期信用证的结算程序与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的结算程序大体相同。一般是由议付行将汇票、单据寄交开证行,然后向进口商要求承兑。并由开证行保存此项汇票。将承兑通知书寄给议付行,于汇票到期时,由进口商付款。

如前所述,以进口商为汇票付款人的信用证,目前并不多见。但是根据国际惯例,开证行对此类汇票,仍应负责。

③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通常以提单日期作为装船日期),或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④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常见的是澳洲进口商或开证行为了获得伦敦或纽约金融市场的资金融通,对于即期付款合同交易,开出信用证项下的远期汇票经过承兑以后,在贴现市场贴现,出口商、议付行即可取得即期票款,而进口商则于汇票到期时付款。假如远期信用证的汇票贴现利息、印花税、承兑费均由进口商负担,并在信用证上订明下列条款或类似条款:

Drawee Bank’s discount or interest charges, stamp duty and acceptance commission are for account of the applicant and therefore the beneficiary is to receive value for term draft as if drawn at sight”.

(五)、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ETTER OF CREDIT)

红条款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有权在提交装运单据之前可以预支一定百分比的信用证金额的信用证。除了加注了一条授权通知行在交单前向受益人预先垫款的特别条款以外,它与普通信用证并无区别。为了突出上述加列的条款,通常是用红字打印,称为“红条款信用证”。有时也叫“打包信用证”或“预支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多出现在澳洲、新西兰等国的银行,常见的条款有:“WE (THE ISSUING BANK)HEREBY AUTHORIZE YOU (THE ADVISING BANK) AT YOUR DISCRETION TO GRANT TO THE BENEFICIARY AN ADVANCE OR ADVANCES TO THE EXTENT OF AUSTRALIAN DOLLARS------,ANY INTEREST ACCRUED  THEREON SHOULD BE CHARGED TO HIM  FROM THE DATE OF EACH ADVANCE TO THE DATE OF REPAYMENT AT THE CURRENT RATE  OF INTEREST IN AUSTRALIA。 THE PROCEEDS OF ANY DRAFT NEGOTIATED UNDER THIS CREDIT MAY AT YOUR DISCRETION BE APPLIED BY YOU IN THE REPAYMENT TO YOU OF THE WHOLE OR ANY PART OF SUCH ADVANCE TOGETHER WITH  INTEREST AS AFORESAID。

IN CONSIDERATION OF YOUR BANK MAKING SUCH ADVANCE TO THE BENEFICIARY WHO WILL EVENTUALLY FAIL TO EFFECT SHIPMENT COVERED BY THE CREDIT, WE GUARANTES REPAYMENT AND UNDERTAKE TO PAY YOU ON DEMAND ANY SUM OWING BY THE BENEFICIARY IN RESPECT OF SUCH ADVANCE TOGETHER WITH INTEREST THEREON。

在一般的情况之下,议付行为了业务的需要,信用证虽没有红条款,但是可以用信用证以及其他单据票据作为抵押,进行放款,这就是属于出口押汇的做法之一。

(六)、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就出口商对信用证的权利能否转让而言,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出口商)的要求下,可把信用证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SECOND BENEFICIARY),也叫受让人(TRANSFEREE)的一种信用证。此种信用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装运,但是第一受益人(即原证的受益人)仍须承担买卖合同上规定的卖方责任。一般的做法,第一受益人还可以更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取得差额。

   可转让信用证必须注明“可转让”字样,否则被视为不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金额可以转让给两个以上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称为可分割信用证(DIVISIBLE CREDIT)。一般来说,可分割信用证必定是可转让信用证,而可转让信用证在准许分批装运的条件下,都自动成为可分割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限转让一次,如果准许分批装运,受益人可将信用证分别转给不同的受让人,这种转让,仍视为信用证的一次性转让,但受让人不得再行转让。

  不可转让信用证(NON-TRANSFER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信用证。

(七)、自由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就信用证的议付而言,可分为自由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二种。

1、  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BLE LETTER OF CREDIT),是允许任何银行议付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出口商融通资金、选择议付行都较为便利。大多数开证行都习惯使用这种信用证。

2、  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LETTER OF CREDIT),是限制由XX银行议付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须注明:“NEGOTIATION UNDER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TO XXX BANK”。这类信用证一般限制在开证行的国外联行或关系比较密切的代理行议付,使用范围不广,对受益人不太便利。

信用证有限制议付条款,一般出于开证行规定。有时则因通知行为了拉拢生意,擅自加列。遇此情况,作为受益人也可越过该通知行径自委托其他银行加以议付。但有时也会造成一些其他因素,如修改书不全等等,则可能会发生付款延迟,或造成损失。故妥当的办法,一般是对限制条款先行修改为宜。

(八)、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ETTER OF CREDIT)

这类信用证一般用于“易货交易”中的一种结算方式。在易货贸易中,双方都担心对方只办理出口,而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于是采取相互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往往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张金额大体相等。对开信用证在不少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贸易活动中比较普遍。信用证中的条款常常是这样的:“THIS IS A RECIPROCAL CREDIT AGAINST BANK CREDIT NUMBER-------FAVOURING--------COVERING SHIPMENT OF -----------。

  对开信用证的生效方法有以下两种:

1、  两张信用证同时生效;

即第一张信用证先开出暂不生效,等对方开来回头证。经受益人接受回头证后,通知对方银行,此时两证同时生效。

2、  两张信用证分别生效。

第一张信用证开立后立即生效;回头证以后另开。或者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在交单议付时,附一份担保书,保证在若干时间内开出以第一张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受益人的回头证。这种分别生效的对开信用证,只有在易货贸易中双方相互信任的情况下才会开立。否则,先开出信用证的一方要承担对方不开证的风险。

(九)、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ETTER OF CREDIT)

背对背信用证是中间商向国外进口商售妥某种商品,由进口方开立以中间商为受益人的信用证。然后中间商用以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的商品,请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对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另开一张新的信用证。

也就是中间商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以这张信用证作为基础,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另外开立一张新的信用证,新证的内容作相应变动:1、正式供货人成为新证的受益人;2、原受益人成为新证的申请人;3、金额、价格作相应变动;4、装、效期缩短等。这张新开的信用证称为“背对背信用证”,或者称“从属信用证”(SUBSIDIARY CREDIT,或SECONDARY CREDIT)。第一张信用证则称为原证(ORIGINAL CREDIT)。

供货人收到背对背信用证后,即可按其要求发货给进口商,并将货运单据,经当地议付行寄交第二开证行。由中间商按原证另制发票。经第二开证行调换出原来发票,再将单据寄给第一开证银行。第一开证行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从而完成一笔中间交易。

总之,背对背信用证办理过程较为复杂,容易产生问题。例如香港的一些中间商在接到原信用证后,再开出新证到内地。当内地单据寄到香港时,经常受到多方挑帖拖延。少数银行往往要等到原证开证行接受单据后才付款,造成内地出口商的埋怨和损失。

(十)、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金额可以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然恢复到原来金额,可以多次使用的信用证。它与一般信用证不同的是,一般信用证的金额全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

其做法,一般是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而且货物数量比较大宗单一,或经常交易的情况下,进口方为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而开立的。

循环信用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按时间循环使用的信用证;另一种是按金额循环使用的信用证。不论是按时间循环使用的信用证,还是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凡是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可以移到下次一并使用的,称为积累循环信用证(CUMULATIVE REVOLOVING LETTER OF CREDIT);凡是其上次未用完的信用证余额,不能移到下一次使用,称为非积累循环信用证(NON-CUMULATIVE REVOLVING LETTER OF CREDIT)。

①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如一个月)可以议付信用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议付后在下次一定时间内(如下一个月)仍可以议付该证规定的一定金额,在若干个月内循环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这种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其条款一般为:“THIS IS A MONTHLY REVOLVING CREDIT WHICH IS AVAILABLE FOR  UP TO THE AMOUNT OF USD10,000。00  PER MONTH,AND THE FULL CREDIT AMOUNT WILL BE AUTOMALICALLY RENEWED ON THE 1ST DAY OF EACH SUCCEEDING CALENDER MONTH。OUR MAXIMUM LIABILITY UNDER THIS REVOLVNG CREDIT DOES NOT EXCEED USD60,000。00 BEING THE AGGREGATE VALUE OF SIX MONTHS。THE UNUSED BALANCE OF EACH MONTH IS NON-CUMULATIVE TO THE SUCCEEDING MONTH”。

②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可以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一定金额进行议付后,仍恢复到该证原金额,再进行议付使用,直至该证规定的总金额用完为止。这种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其条款一般为:“THIS CREDIT IS REVOLVING FOR THREE SHIPMENTS ONLY。EACH SHIPMENT SHOULD BE EFFECTED AT ONE MONTH INTERVAL。 THE AMOUNT OF EACH SHIPMENT IS NOT EXCEEDING USD50,000。00。THE TOTAL VALUE  OF THIS REVOLVING CREDIT DOES NOT EXCEED  USD150,000。00。THE UNUSED BALANCE OF EACH SHIPMENT IS NOT CUMULATIVE TO THE FOLLOWING SHIPMENT”。

(十一)、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备用信用证是银行保证性质的特殊信用证。该信用证规定买方不能按期付款时,凭受益人的声明书,开证行将负责向受益人支付货款。如果买方已履行了有关义务,支付了货款,该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信用证。

(十二)、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

这是一种信用证交易和托收交易同时使用的结算方式。即一笔交易同时使用两种不同结算方式,即一部分金额做信用证,另一部分金额做托收。这类信用证在我国对希腊等国出口时比较常见。例如:一部分货款(如7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部分金额(剩下的30%)由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连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商托收。信用证货款和托收货款可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汇票做成光票。为了安全收汇,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证行必须在托收的光票收款后,方可交单。这样,进口商支付光票票款与否,即成为交单的前提条件之一,收汇比较有保障。

其条款通常为:“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BY THE NEGOTIATION OF BENEFICIARIES’ DRAFTS DRAWN AT SIGHT REPRESENTING 70% OF THE TOTAL INVOICE VALUE, AND THE DOCUMENTS ARE SURRENDERED TO THE CREDIT OPENERS ON CONDITION THAT A CLEAN DRAFT FOR COLLECTION REPRESENTING 30% OF THE INVOICE VALUE HAS BEEN PAID BY  THEM”。

 

第三节、        信用证的关系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基本关系人有四个: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和受益人。此外还有其他关系人,如保兑行、议付行、付款行或偿付行、转证行等。现就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权利分述于下:

1、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FOR THE CREDIT)

   开证申请人一般是进口商。进口商和出口商之间的权利义务通常以签订的合同为依据的,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如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则进口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进口方银行开出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信用证。

   信用证开立之后,进口商有凭单付款的义务和验单退单的权利。开证行履行付款之后,进口商应及时将货款偿付给开证行,赎取单据。但对于不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有权拒绝赎单。银、贸双方如有争议,一般以银行意见为准。如进口商无理拒付或拖延不付款时,银行有权对外履行付款义务,进口商不能提出异议。如果开证行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误作不符而退单拒付时,进口商有权向开证行提出异议,并要求赔偿。进口商于接受单据提取货物后,如发现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等与单据或合同不符,或发现货物短缺等,只能分别过失责任,向出口商、轮船公司或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不能向开证行索赔。因为银行只凭单据,而不凭货物办理付款。

2、  开证行(THE ISSUING BANK)

   开证行是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接受进口商的开证申请书之后,这个申请书就成为他们之间履行权利和义务的契约。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应根据开证行的规定,交纳押金和费用。开证行则应根据申请书的条款,正确、完善、及时地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就要对信用证负责。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开证行,对出口商和汇票背书人、善意持票人都要承担凭单付款的责任。

    开证行见单付款后,不能因进口商拒绝赎单或无力付款,而向出口商、议付行或偿付行要求退款。即使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以进口商为付款人,开证行也不能因之而减免其付款责任。

  但是开证行在凭索汇电向其索偿票款,或付款行仅凭汇票索汇证明书(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付款,或偿付行仅凭索汇证明信/电付款的情况下,当开证行接到单据时,发现不符,有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并退还单据。

   开证行在履行付款责任后,如进口商无力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处理单据和货物。出售价格不足以抵偿其垫款时,开证行仍有权再向进口商追索不足部分。万一企业倒闭,开证行仍有履行对外付款的责任。

3、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一般是出口商,有时则为中间商。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应及时与合同核对。如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须尽早提出修改要求或拒绝接受。信用证一旦接受,出口商就有装货备单的义务和凭单议付的权利。出口商应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内装运货物,并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取款。出口商不但要对单据的正确性负责,并且要对货物的合格性负责。

出口商交单后,如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在权向进口商提出付款要求,进口商仍须负责付款。  

4、  通知行、转证行(ADVISING BANK、TRANSMITTING BANK)

  通知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后,经认真核对印押后,必须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缮制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并证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若印押不符则不应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待查明核对无误后再行通知。通知行对开证行和受益人都不承担必定议付或代为付款的责任。

   转证行的发生,一般是指受益人在外地,必须通过转证行转递信用证。转证行收到信用证核对印押相符后,原件照转给受益人。转证行的地位虽与通知行相同,但转证的手续费要比通知行手续费为低。

5、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如果受益人对开证行的资信不明或者有疑异,认为受证后有

风险,可以要求开证行另找一家受益人满意的银行为该信用证加具保兑。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通常是出口地的通知行或第三家信誉卓著的银行。有时开证行在委托通知信用证的同时,主动要求通知行加保兑,通知行或其他银行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可以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也可以不加具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保兑后,即对信用证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汇票、单据一经保兑行议付或付款,即便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亦无权向出口商或他的前手追索票款。

  6、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行凭信用证议付票款后,即把单据寄出,并向开证行、保兑行、付款行或偿付行索回垫款。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如发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可以拒绝付款,议付行可以据以向出口商追索票款,除非出口商按信用证的特殊规定,如开立对出票人“无追权”(WITHOUT RECOURSE TO DRAWER)的汇票,才可免除被追索的可能。

议付银行接受出口商交来的单据,必须认真仔细地将各种单据及内容与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进行核验。如果发现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应立即要求出口商更改。如无法更改,应由出口商联系进口商修改信用证条款;或者根据出口商要求,由议付行将不符点电告开证行征询意见,以免单据寄出后遭到拒付。如开证行电复同意,则按正常手续议付单据。

出口方银行买进汇票及所附单据并将票款付给出口商这一过程,叫做“议付”(Negotiation)。

议付行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和汇票,并对其进行审核,若确认单证相符,应予垫款;若单证不符,可拒付垫款。

如果受益人交来的单据有不符点,议付行可以用“信提”不符点的方式,采用“信用证项下托收”处理该套单据。  如果开证行收到单据,不能接受“信提”的不符点,有权拒绝偿付,议付行则有向受益人或他的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7、付款行和偿付行(Paying bank and reimbursing bank)

付款行是信用证规定的汇票付款人。信用证以进口地货币开出时,付款行就是开证行。开证行审单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一经付款,就无权向议付行追索票款; 

信用证以出口地货币开出时,付款行一般就是议付行。议付行审单无误后,付款给出口商,一经付款,就无权向出口商追索票款;

信用证如以第三国货币开出时,付款行就是第三国银行,它的地位与偿付行相似,不凭单据付款,仅凭汇票和索汇证明书将票款付给议付行,一经付款,就不得追索。

偿付行是指议付行付款后,可以向指定的第三者银行收回款项。但一般如议付行就是付款行时,则偿付行也可凭议付行证明单据相符的索汇证明书,代开证行偿付货款。偿付后,它的责任即告终止,不存在追索问题。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如发现不符点,必须向议付行追回已付款项,不能向偿付行追索,因偿付行不负责审单。当然就没有义务对单证不符负责。按国际惯例,偿付行一般不要求“单证相符证明书”,但是如果信用证“另有规定”,则应按信用证条款办理。

付款行或偿付行如接到开证行通知“止付”后,仍进行付款,则应自行负责,与开证行无关。偿付行如无理迟付,应赔利息损失。还有,如果由于议付行疏忽,对付款行或偿付行索汇有误,议付行应对付款行或开证行退款并补偿其利息损失。

银行是信用证业务的主要角色,不论是承担第一性有条件保证付款责任的开证行,还是其他所有当事银行,均应按照“UPC500”的规定及银行间的业务代理协议,合理、谨慎地履行信用证义务。通过银行的中介服务,使进、出口之间的国际贸易得以顺利实现。维系各方的良好业务往来,对拓展国际经贸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当信用证项下的上述各当事人、关系人发生意见分歧时,首先应以信用证条款规定为准则,其次是参照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500号惯例》。但是该项惯例也不是能够解决所有因信用证而产生的问题。因此信用证有关的各方,仍需要进一步以真研究信用证条款和“UCP500”所涉及的一切问题。

 

第四节、信用证内容表达及格式

  一、信用证中常见的条款表述词语

    从形式上来看,信用证只是一封普通的商业信函。它的格式和内容多种多样,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各有不同。但是其中的内容基本相同,一般可分为十大部分。

(一)、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中的表述文句(THE PARTIES CONCERNING TO THE CREDIT)

 

⑴开证人(The Applicant for the credit)

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开立是由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办理的。所以开证人指的就是进口商。信用证中用的词汇和词组常常是这样的:

Applicant/Principal/Accountee/ Accreditor / Opener  

At the request of………                               应。。。。。的请求

By order of…………                                        按。。。。。的指示

For account of………                                       由。。。。。付款

At the request of and for…….                                 应。。。。。的请求

Account of ……..                                          并由。。。。付款

By order of and for account of ……….                         按。。。的指示并由。。。付款

 

⑵受益人(The beneficiary)

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一般就是出口商。信用证中常见的词汇或词组有:

Beneficiary                                      受益人

In favour of …….                                以。。。为受益人

In your favour……..                              以你方为受益人

Transferor………                               转让人(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

Transferee……….                              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

⑶开证行(The Opening Bank)

应开证人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叫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常见的词汇和词组有:

Opening Bank

Issuing Bank

Establishing Bank

     通知行(Advising Bank)

开证行将信用证寄送的一家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并通过该银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开出,这家银行就是通知行。在信用证中常见的词汇和词组有:

Advising Bank

Notifying Bank

Advised through

     议付行(The Negotiation bank)

议付行就是购买出口商的汇票及信用证规定审核的单据的银行。信用证中常见的词汇或词组有:

Negotiation Bank

Honouring Bank

     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就是经开证行授权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向受益人付款的银行.

Paying Bank

Drawee Bank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就是对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保兑的银行,通常以通知行作为保兑行,或者是第三家银行。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承担着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⑻、承兑行(Accepting Bank)

(二)、信用证议付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Validity and Place of Expiry)的表述文句

 

信用证中常见的议付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描述常常是这样的:

1、    直接写明到期日和到期地点名称

Expiry date: March.07,2004 in the country of the beneficiary for negotiation. 

此信用证的有效期: 2004年3月7日前,在受益人国家议付有效。

   Expiry dae: May.06,2004 Place CHINA.

信用证到期日:2004年5月6日,地点:中国

   This credit remains valid/force/good in China until March.08,2004 inclusive.

本信用证在中国限至2004年3月8日前有效(最后一天包括在内)。

Drafts must be presented to the negotiating (or drawee)bank not later than Oct.10 ,2004. 

汇票不得迟于2004年10月10日议付。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Oct.16,2004.

本信用证于2004年10月16日止在中国议付有效。

Expiry date July.17,2004 in the country of the beneficiary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本证于2004年7月17日在受益人国家到期。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must be negotiated in China on or before Sep.03,2004 after which date this credit expires.

凭本证项下开具的汇票要在2004年9月3日或该日以前在中国议付,该日以后本证失效。

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for negotiation or payment abroad until Nov.17,2004.

此证在国外议付或付款的日期到2004年11月17日。

This credit shall remain in force until Oct.10,2004 in China.

此证到2004年10月10日为止在中国有效。

2、    也有的信用证是以“交单日期”、“汇票日期”等来表达信用证的有效期限的。

This credit shall cease to be available for negotiation of beneficiary’s drafts after Mar.08,2004.

本信用证受益人的汇票在2004年3月8日前议付有效。

Bill of exchange must be negotiated within 15 days from the date of Bill of Lading but not later than 05.May,2004.

汇票须自提单日期起15天内议付,但不得迟于2004年5月6日。

Negotiation must be on or before the 15rh day of shipment.

自装船日起15天或之前议付。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within 10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单据须在装船后10天内提示议付。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to negotiation bank within 15 days after shipment effected.

单据须在装船后15天内交给银行议付。

(三)、信用证的金额和币制(Amount and Currency of Credit)的表述文句

 

信用证的金额和币制是信用证的核心内容,在信用证中的表达方式大致相似:

 Amount USD2,000.00                      金额,美元2,000。00元

For an amount USD…….                    美元金额………元

A sum not exceeding total of USD…….          总金额不超过………美元

Up to an aggregate amount of USD……..         总金额…………美元

(四)、信用证中常见的汇票条款

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in China by negotiation drafts at sight Drawe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td, London.

此信用证在中国境内任何银行议付有效,即期汇票,以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伦敦分行作为付款人。

All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must contain the clause:“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 Paris credit  No.198393 dated 15th.May,2004”.

所有凭本信用证开具的汇票,均须包括本条款:“(本汇票)凭巴黎中国银行2004年5月15日所开出第198393号信用证开具”。

Drafts are to be drawn induplicate to our order bearing the clause“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 Singapore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 No.194956 dated July.17, 2003”.

汇票一式二份,以我行为抬头,并注明“根据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2003年7月17日第194956号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开立”。

Drafts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must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in Hangzhou, China on or before 25rh.June,2004.

凭本信用证开具的汇票须于2004年6月25日前(包括25日这一天在内)在中国杭州提交议付。
    Drafts are to be drawn under this credit to be marked “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 New York L/C No. 1956717 dated May.06,2004

根据本证开出的汇票须注明“凭中国银行纽约分行2004年5月6日第1956717号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开立”。

Drafts in duplicate at sight bearing the clauses “Drawn under Bank of China, Hongkong L/C  No. 198393 dated July.17,2004”.

即期汇票一式二份,注明“根据中国银行香港分行信用证198393号,日期2004年7月17日开具”。

Drafts bearing the clause“Drawn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 No. 19181117 of Bank of China, Dubai Branch”.

汇票注明“根据中国银行遒拜分行跟单信用证第19181117号项下开立”。

 

填写汇票时一般要注意的事项是:

汇票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如果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ABOUT、CIRCA)或类似意义的词语(如 APPROXIMATELY)时,应解释为信用证允许有不得超过10%的增减幅度。

例如:信用证规定 ABOUT USD10,000。00,则交来的汇票金额不得超过USD11,000。00,也不能低于USD9,000。00。

 

(五)信用证中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的文句

 

信用证中货物描述栏里的内容一般包括货名、品质、数量、单价、价格术语等。

装运港交货的三个术语最常用:CIF、 CFR、 FOB。 还有FCA、 CIP、CPT等等也常在信用证和合同中出现。

(六)信用证中单据条款(Clauses on Documents)的描述

 

信用证项下要求提交的单据多种多样,但是通常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有如下几种:

1、  汇票(Bill of Exchange);

2、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3、  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4、  提单(Bill of Lading);

5、  保单(Insurance Policy);

6、  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7、  受益人证明书(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8、  装箱单(Packing List)等等。

信用证中常见的要求提供单据的条款一般是这样打的:

Documents required as following

须提交以下单据。

Documents marked“X”below

须提交下列注有“X”标志的单据。

Drafts must be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marked “X”

汇票须随附下列注有“X”标志的单据。

.available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following documents bearing the credit number and the full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openers.

议付时以提交下列注明本信用证编号及开证人详细姓名、地址的各项单据为有效。

 

单据要求提交的份数,一般有这样表示的:“in duplicate”,解释为“一式二份”,以下类推(triplicate, quadruplicate, quintuplicate, sextuplicate, septuplicate, octuplicate,nonuplicate,decuplicate)。

例如: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duplicate. 签字商业发票一式二份。

 

(七)、信用证中“ 装运条款”(Clauses on Shipment)的表述词语

信用证中显示的装运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期限、是否允许分批和转运以及起讫地点的规定。

1、  装运期(DATE OF SHIPMENT)

根据国际商会500号规则的规定,如使用“于或约于”之类词语限定装运日期,银行视为在所述日期前后各5天内装运,起讫日包括在内。信用证中常见的装运条款一般有: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New York not later than Mar.08,2004.

自中国口岸装运货物驶往纽约,不得迟于2004年3月 8日。

Shipment must be effected not later than May.06,2004.

货物不得迟于2004年5月6日。

Bill of Lading must be dated not before the date of this credit and no later than July.17,2004.

提单日期不得早于本信用证开具日期,但不得迟于2004年7月17日。

Shipment from Chinese main port for transshipment to Osaka, Japan.

自中国主要港运往日本大畈。

Loading in charge: Shanghai China for transport to Dublin,Ireland ,latest date of shipment Sep.03,2004.

由中国上海装运至爱尔兰都柏林,最迟装运日期为2004年9月3日。

也有的信用证上只是简单打上:Latest date of shipment: Mar.08,2004.

最迟装运日期:2004年3月8日。

Shipment to be effected from China for transportation to Colombo,Sri Lanka not later than May.06,2004.

从中国装运到斯里兰卡科伦坡不得迟于2004年5月6日。

2、  分批/转运条款(Partial Shipments/Transshipment)在信用证中的表述

根据《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分批支款,也允许转运。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信用证中常见的分批/转运条款有:

Partial shipments are allowed and transshipment is allowed.

分批装运和转运是被允许的。

Transshipment and 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

不允许分装运和转运。

Partial shipment is allowed and transshipment is authorized at Hongkong only.

分批装运允许,转运仅允许在香港。

Shipment from Shanghai to Singapore without partial shipment/transshipment.

从上海装运到新加坡,不允许分批/转运。

Transshipment is allowed provided“Through Bill of Lading” are presented.

如提交联运提单,转运允许。

(八)信用证中“特别条款”(Special Clauses/Conditions)的表述

 

信用证中的特别条款主要是依据银行和买卖双方交易的具体需要,以及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和贸易政策等的变化而定的。常见的条款有:

1、议付与索偿条款(Negotiation and Reimbursement)

议付和索偿条款一般是开证银行对于议付行的指示,但是也涉及到各方的利益,常见的条款有:

Upon presentation of the documents strictly complied with all credit terms, we authorize you to draw on our H/O reimbursement a/c value five working days later under authenticated SWIFT advice to us without any charges on our part. 

  收到单证严格相符的单据后,我们(开证行)授权贵行向我总行索偿,5个工作日起息,SWIFT通知我行,费用由贵方承担。

   At maturity, we shall pay to the negotiating bank as instructed by T/T for documents which are in  compliance with credit terms and conditions. Telex charges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单证严格相符,到期日,我行将用电汇方式偿付贵行,此电报费由受益人承担。

In reimbursement, please drawn on our Head Office account with your London office.

  偿付办法: 请从我总行在贵行伦敦分行的账户内支取。

You are authorized to reimburse yourself for the amount of your negotiation by drawing as per arrangement on our account with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ondon.

兹授权贵行索偿议付金额,按约定办法,请向标准渣打银行伦敦分行我账户内支取。

    Negotiating bank may claim reimbursement by T/T on the Bank of China New York branch certifying that the credit terms have been complied with.

议付行证明本信用证条款已履行,可按电汇索偿条款向中国银行纽约分行索回货款。

2、佣金/折扣条款(Commission and discount)

信用证中常常有佣金和折扣条款,其表现形式各不一样,有的称为明佣,有的称之为暗佣,在信用证中的表示经常是这样的: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must show 5% commission.

签署商业发票须显示5%的佣金。

Beneficiary’s drafts are to be made out for 95% of invoice value. being 5% commission payable to credit opener.

受益人的汇票按发票金额的95%开具,5%作为佣金付给受益人。

5% commission to be deducted from the invoice value.

5%佣金须在发票金额中扣除。

At the time of negotiation, you will be paid less 5%, being commission payable to M/S…….and this should be incorporated on the bank’s covering schedule.

在银行议付时,须扣除5%的金额作为付给某先生的佣金,此佣金应填入议付银行的面函。

Drafts to be drawn for full value less5% commission, invoice to show full value.

汇票按CIF 总金额减少5% 开具,发票须表明CIF 的全部金额。

Less 5% commission to be shown on separate statement only.

5%的佣金用单独的声明书列出。

The price quoted include a discount of 5% which must be shown on your final invoice, but is to be the subject of a separate credit note, the amount of which is to be deducted from your drafts.

信用证所列价格包括5% 折扣在内,最后发票应开列未扣除5% 折扣的价格,但须另出一份扣佣通知书,汇票金额则扣除此项折扣金额。

3、  费用条款(Charges)

信用证上一般都列有费用条款,多数信用证规定,开证行的费用由开证人负担,开证国(地区)以外的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Korea and reimbursing charges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所有韩国以外的费用及偿付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All your commission and charges are for beneficiaries account including reimbursement bank payment commission and charges.

所有你方的费用及佣金由受益人承担,包括偿付行的费用在内。

Charges must be claimed either as they arise or in no circumstances later than the date of negotiation.

一切费用须于发生时或不迟于议付期索偿。

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s, if any, at the time of shipment is for opener’s account.

装运时如产生港口拥挤费,须由开证人承担。

All banking charges outside of opening bank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

开证行以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4、  其他条款

If the documents presented with any discrepancies from beneficiary to your good bank or we find any discrepancies when we received the documents we will claim USD50.00 for each discrepant.

如果提示的单据中有受益人和你方银行的不符点,或者我们收到单据后发现任何不符之处,每一不符点,我们将扣除50美元。

I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credit are not acceptable to you, please contact the openers for necessary amendments.

如你方不接受本信用证条款,请与开证人联系以作必要修改。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15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but with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单据于装运日期后15天内提示银行,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

 Shipping documents issued by following shipping companies are not acceptable.

由以下船公司出的运输单据是不能接受的。

Negotiation of this credit is restricted to yourselves.

本信用证限制于你行议付(指通知行)。

All documents except Bill of Lading should show this L/C number and date.

除了提单外的所有单据都须显示信用证号码和日期。

Credit number、full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opener and notify party have to be mentioned on all documents. 

信用证号码、开证人的全称和地址及通知人须打在所有单据上。

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transferable in China only, in the event of a transfer, a letter from the first beneficiary must accompany the documents for negotiation.

本信用证仅允许在中国转让,如有转让,第一受益人须有书面转让文书连同单据一起议付。

Both quantity and amount for each item 10% more or less are allowed.

每一项目的数量和金额均允许有10%的增减。

In case discrepant documents are presented, we shall deduct USD55.00 for each  discrepant.

如提示不符单据,每一不符点,我行将扣除55美元。

 

(九)、开证行“保证条款”(Warranties of Issuing Bank)的表述

开证行的保证条款,在信用证中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We hereby undertake all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is letter of credit will be duly honoured on presentation at this office.

凡按本信用证所列条款开具并提示的汇票,我行保证承兑。

We hereby engage with drawers and/or bona fide holder that drafts drawn and negotiated on presentation and that drafts accepted within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honoured at maturity.

兹对出票人及/或善意持票人保证,凡按本信用证开具及议付的汇票一经提交即予承兑;凡依本证条款承兑之汇票,到期即予照付。

(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文句在信用证中的表示文句

 

This reimbursement instruction is subject to ICC Uniform Rules for bank to bank reimbursement(URR525).

This credit is issued subject to the U.C.P.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93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s No.500. 

Except as otherwise expressly stated herein,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1993 Revision)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Publication No,500.

除非另有规定外,本信用证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本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

 

5节、出口信用证单证流转的基本环节

   出口信用证单证工作的基本环节包括审证(受证)、制单、审单、归档五个环节。总的要求是“四个一致”,即“证同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和单货一致”。前三个一致,是针对单据处理而言的;“单货一致”,则是侧重于备货工作上,对制单所需资料必须核实,保证单据中商品描述与实物相一致,是企业为树立良好信誉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审证(受证)

信用证的审证包括银行审证和出口商审证:

①银行审证

银行审证侧重于:议付,即开证银行,保兑行,偿付行的资信,作风,态度的审查。还有付款方法,使用货币,利率,汇差等条款。

包括:A开证行资产的大小,根据〈银行家〉年鉴的排名次序前后。

B分支行的多少。

C银行历史的长短。

D经营作风的好坏。

E业务往来与关系等。

还有所在国的政治态度是否友好,信用证中是否有对我国歧视性条款,视具体情况而言。

 ②出口商的审证

出口商的审证则侧重于:交货期限,履约方面。如对货运条款,价格条件,运输方式,装运效期等条款进行审查。信用证的条款一定要与合约进行逐条核对,以确保货物能如期出运和安全收汇等措施,对不能接受的条款须及早提出修改。

   审查时对资信较差的开证行要采取安全措施,如要求加列T/T付偿条款;要求偿付行确认付款;要求大银行对该信用证进行保兑;要求交付押金;要求分批出运,分批收汇,以减少风险等。

 

  二、制单

 信用证的制单,要求做到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1、正确

   正确制单是外贸工作的前提,单证做得不正确就可能不能安全结汇。即所谓严格的“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其次是“单货一致”。而且要求所制的各种单据必须符合有关国际惯例和进口国的有关法令和规定。从银行的角度来说,他们只控制“单证一致”和“单单相符”;而对于出口商来说,则除以上三个一致外,还有一个“单货一致”需要严密控制。只有这样,单证才能真实代表出运的货物,确保履约正常,安全收汇。

2、完整

所交的单证必须是一套完整的单据,包括单证的格式、商品、文字、签章、背书等等。如一式三份,必须是一张正本加上二张副本单据。如果是要求一式三张正本,必须在单据上表明三张都是正本,并附有权签字人的手签或签章。信用证要求提供的单据和条款必须要全部做到,不能有遗漏、岔错和误期等现象。

3、及时

进出口单据时间性极强,必须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以保证整套单据的完整无缺。有一些单据需要办一定的手续,必须及时催办,防止误期。

4简明

单据的内容应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切勿加列不必要的内容,以免弄巧成拙。但是对于信用证所要求的文字,必须要在单据中列明。

简化单证工作,不仅可以减少工作量和提高工作效率,而且有利于提高单证的质量和减少单证的差错率。

5、  整洁

  所谓整洁,是指单证表面的清洁、整齐、美观、大方;单证内容的清楚易认,一目了然。单证内容记述的简明,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反映了一个企业的业务水平。单证是否整洁,不但反映出制单人制单的熟练程度和工作态度,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到出单的效果。因此,要求在制作单据时,单据格式的设计和缮制力求标准化和规范化,单证内容的排列要行次整齐、主次有序、重点突出、字迹清晰、语法通顺、文句流畅、词句简明扼要、恰如其分。制作单据时,不能在一份单据上多次涂改,如有更改处一定要盖校对章或手签。如涂改过多,应重新缮制单据。

 

三、审单

  信用证的审单,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以发票为中心,逐条逐项进行审核,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比方说,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to the bank after 15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 和 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to the bank within 15 days from the shipment date,之间就有不同的解释,不能有丝毫马虎。

 

四、交单

出口企业必须在信用证到期日之前将所有单据送交议付银行。

如果信用证规定“此信用证在中国境内任何银行有效”,那么,可将单据交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一家银行。但是如果信用证规定了“指定银行”,那么,就一定要送交该家银行。否则有可能增加出口商的费用或引发风险。

 

五、归档

  进出口单证是外贸业务的重要文件,交单之后可能会出现退单、争议、拒付、索赔等现象的发生,因此每一套信用证都必须保持一份完整的副本单据归档,以备查询。编排一定要做好索引,以科学方法建立档案。

来证必须逐个登记,如信用证的号码、合同号码、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总金额、装效期等。  信用证的原件与修改,及有关单据都要有完整的存档和编号。

 

第六节、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优缺程度

信用证结算的信用基础是银行信用,银行取代进口商成为第一性的付款人。从理论上讲,只要出口商履行了信用证规定的条款,那么银行就一定要付款,也就是说出口商通常能够收回货款。

因为有了开证银行所作的付款保证,进/出口商在与他们有关银行打交道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得到银行的资金融通。例如,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可以做“打包贷款”,交单议付时可以做“押汇”等。此一贸易融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资金周转的困难,促进了对外贸易的拓展。

有的国家存在着外汇管制,该国的一切进出口业务都必须报请外汇当局的批准,如果是信用证结算,则有可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因为银行在开出信用证之前,必须征得外汇当局的批准。只要他们开得出信用证,也就意味着该项外汇管制政策已不复存在了。

   显而易见,信用证结算的优点是十分明显的。但是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是完美无缺的,信用证结算也不例外,其主要缺点有:

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纯粹是一种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付款,进口商也必须付款赎单。因此,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但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

2、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存在着欺诈。出口商可能提供无货单据、假冒单据,这样的欺骗行为不是没有发生过。

3、进口商和开证银行可能无理拒付或者无力支付。

4、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有时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

5、开证行为了降低风险,通常要求向开证人收取一定数量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周期比较长,该资金被银行长期占用。

“信用证”结算方式虽然有上述不足之处,但是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已成为现代国际贸易结算影响最大、应用最广泛的结算方式,也为各国商人所普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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