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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须知
一、印度尼西亚商标简介
1、印度尼西亚商标法是1961年10月颁布的,于1992年、1997和2001年多次修订。印度尼西亚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01年8月1日开始施行。
2、目前,印度尼西亚是WTO成员,于1979年加入WIPO,1950年加入了巴黎公约,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
3、印度尼西亚的商标权产生的基础为注册在先原则,商标的在先注册人享有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权要求商标注册基于善意的权利要求。
4、印度尼西亚商品及服务分类体制采用双轨制,商品及服务共分35类,前34类采用国际分类。第35类采用本国分类,主要指服务分类。
二、申请所需资料
ü 以法人申请,附《营业执照》或有效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以自然人申请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1份;
ü 申请人的详细信息(中英文),包括姓名或名称,性质、国籍以及详细地址、邮编,联系方式;
ü 电子版商标标样;
ü 商品名称和类别;
ü 签署的委托书;
ü 对于非英文的文字商标,申请人需提供该文字商标相应的英译文和意译文。
三、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1、申请人资格:申请人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事宜。外国公民在印度尼西亚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外国申请人可基本属国或巴黎公约任一成员国的首次申请,在自该申请起算的6个月内要求优先权。
2、申请流程(顺利情况):
Ø 形式审查:申请递交后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商标图样、委托书等文件进行的合法性审查;符合规定的,将授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Ø 实质审查:根据法律审查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是否与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是否违背商标法的禁用条款。对于不通过实质审查的商标,审查官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驳回理由。申请人在接到该驳回通知之日起的30天内可提交复审,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申请日和申请号均不予保留。申请人在交纳延期费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商标审查官可以有条件地接受某些商标注册申请,并可以要求申请人放弃商标中某一文字或图形的用权。
Ø 公告:商标通过审查后,申请人会被告知商标申请已接纳并刊登在商标公告上。任何人都可以在3个月的公告期内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及提交相关证据。
Ø 注册核准:经异议被裁定可以注册的商标,或经公告没有异议的商标将获准注册并下发注册证。整个顺利的申请过程(如果没有驳回、异议等情况出现)大概需要18-24个月。
3、有效期:从申请日起算10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有效期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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