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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新商业公司法 (2015年第2号法案)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新商业公司法 (2015年第2号法案)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阿联酋)最新的商业公司法2015年第2号( 新商业公司法)于2015年6月30日生效。企业有一年的宽限期来适应此新法案。任何公司如未能于2016年7月1日前对章程大纲作出必要的修改,该公司将面临被解散。

适用于大多数公司的主要修改总结如下:

Ø 与现有的商业公司法不同,新商业公司法规定,如公司的最低阿联酋国家持股比例的51%受到影响,合伙人股份转移权利的行为均属无效。尽管许多人希望取消或减少现时适用于阿联酋内地机构的最低国家参股比例,然而这些要求均被驳回。

Ø 新商业公司法允许公司拥有单一股东。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可由一间企业实体或个人拥有。

Ø 现有的商业公司法不包括免税区的公司。然而,该等公司在自由区外进行运营則需遵守新商业公司法。阿联酋内阁将公布一项决议,确定免税区公司在免税区外经营的所需条件。

Ø 现有商业公司法不认可投资基金,但在新商业公司法下, 投资基金拥有其法人资格、法律形式和财务状况。

Ø 新商业公司法将公司章程大纲中允许公司免除任职人员个人责任的规定视为无效。

Ø 相比现有的商业公司法,新商业公司法对会计方面的要求更多。除必须遵守国际标准外,公司还须对其损益给予清晰准确的观点。倘若公司未能妥善保管会计记录,将被处以最高10万迪拉姆元的罚款。

Ø 新商业公司法加重了对董事现有犯罪行为的处罚,并增加其个人责任。

Ø 新商业公司法对处理合并事项更为详尽。

对阿联酋内地机构公司而言,所谓的内资需持股51%的要求仍然存在。但令人欣喜的改变是免税区公司(无需任何本土股东)可申请于阿联酋内地或其他免税区开展业务的许可证。然而,此举的可能性在于该公司能否符合内阁会议的条款及细则。

我们建议任何与阿联酋内地机构相关并遵守现有商业公司法的客户应与其律师联系,以确保其公司章程大纲于2016年7月1日前符合新商业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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