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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范围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国家的授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办理的公证法律事务。我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了我国公证机构的十四项基本业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也在不断的拓展。归纳起来,我国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证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证明法律行为是公证机构最基本、最主要的一项业务。常见的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各种经济合同:主要包括房屋买卖合同、各种租赁、承包合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设备、技术转让合同等; 
(2)各种民事协议:如赠与,财产分割,婚前财产约定,赔偿,民间借款,赡养、遗赠抚养等协议; 
(3)收养和认领亲子 
(4)继承 
(5)各种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委托、赠与、声明、承诺等; 
(6)包括招标投标、拍卖、抽签、摇奖等特定和不特定多数人参加的现场活动。 

2、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是:指除法律行为之外,对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有一定影响的客观事实。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有: 
(1)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2)其他法律事实:如亲属关系、婚姻状况、学历、经历、职称、身份等。 

3、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意义或作用的档、证书、各种文字材料的总称。公证机构所证明的法律文书主要有:法人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专利注册证书、商标注册证书、公司章程、各种表格、记录、纪要等。 

4、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效力 
按照有关规定,公证机构可对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的,并有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意思表示的,无疑义的债权文书,证明其有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文书中所规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保全证据 
即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在诉讼发生之前对可能灭失、毁损或以后难以收集到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保管的活动。 

6、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已到清偿期限,如果由于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给付义务时,债务人将给付标的物提交于公证机构,而后由公证机构转交于债权人的行为。随着市场的逐步发展,目前的提存已经突破了上述传统的提存概念。在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交易中,如果规定了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债务人才给付标的物时,当事人可以约定,预先将给付标的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提存到公证机构,待条件具备时,再由公证机构将给付标的物交付债权人。 

二、办理各类公证指南 

申办各类公证,申请人均需具备的证明材料: 
◎户口簿  
◎身份证  
◎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或境外其他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书 (非本人申请) 

出生公证,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出生证明书(由父母之一或了解当事人出生情况的长者填写)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 
◎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亲属关系公证,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亲属关系另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婚姻状况公证,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结婚公证:《结婚证》    
◎离婚公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调解书》 
◎未再婚公证:除提交上述离婚公证证明材料或配偶死亡证明(证明材料同死亡公证)外,还需提交未再婚证明 
◎未婚公证:未婚证明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学历、学位、成绩、学时公证,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学历(含毕业/肄业/结业)证书  
◎学位证书  
◎在读/成绩/学时证明(均由所在学校出具) 

工作经历公证,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履历证明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行政职务任命档  
◎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死亡公证,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死亡证明(死亡所在医院或死亡时户籍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出具) 

继承、赠与公证,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等)  
◎亲属关系证明(赠与公证无需提供) 

备注:1)在申请公证的过程中,如需要提供申请者照片的,对于照片的使用,须留意 
◎申办出生、学历、工作经历公证,交两寸照片各三张。   
◎申办结婚公证,男女双方各交两寸照片三张。 
◎公证书到美国、台湾地区使用的,上述公证事项各交两寸照片四张。 
◎照片应同为黑白或彩色,增加一份副本,相应增加一张照片。 
2) 关于译文方面的要求: 
◎有关专业名称、单位名称、境外姓名的专门译法请当事人(代办人)提供,并填写在本处的《外文翻译登记表》上,如不提供的,则照常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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