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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常见问题NEW



公司名称

问1.我是否可随意拟用任何公司名称?

问2.怎样断定一个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个公司名称「相同」?

问3.怎样可以得知我拟用的公司名称是否与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相同?

问4.我怎样可以得知拟用的公司名称是否与一个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称相同?

问5.怎样可以得知我拟用的公司名称是否曾被其他公司使用?

问6.我可否同时以中、英文字注册公司名称?

问7.本地公司的中文名称可否用简体中文字?

问8.公司可否只注册中文名称?

问9.公司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可否是“Ltd”?

问10.公司注册成立后如何更改名称?

问11.如果我发现另一间公司的名称与我的公司名称「太过相似」,我可否反对该名称继续注册?</a><span 问12.公司如果没有遵从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更改名称指示,会有什么后果?

问13.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办理登记手续,我是否可以利用该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该名称会否自动获得注册商标的保护?

问14.商标注册处会否因为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注册而批予该名称成为我的注册商标?

 

问1.我是否可随意拟用任何公司名称?

答.不可以,公司名称的注册是有限制的。一般来说,如有下列情况,公司名称将不获准注册:-

a)公司名称与出现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的名称相同;

b)公司名称与根据某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c)处长认为使用的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或

d)处长认为公司名称属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属违反公众利益的。

此外,如公司名称包含《公司(公司名称所用字词)令》(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词,或公司名称会令人产生印象,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有任何方面的联系,则须先获得处长的批准,才可注册。

再者,如公司名称与一个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称相同,除非已获得处长同意,否则该名称将不获批准注册。有关查阅该等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前用名称的详情,请参阅问4详情请参阅《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pdf格式)。

 

问2.怎样断定一个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个公司名称「相同」?

答.断定一个公司名称是否与另一个公司名称「相同」时,不须理会某些字或词和该等字或词的缩写,这些字或词包括作为英文名称第一个字的定冠词,以及在英文名称末端出现的 "company","and company","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 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及在中文名称末端出现的「公司」,「有限公司」,「无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字母的字体、字母的大楷或小楷、字母之间的空位、重音符号、及标点符号都不须予理会。

而英文的「and」和「&」;「Hongkong」、「Hong Kong」和「HK」,以及「Far East」和「FE」则分别视为相同。  

此外,如处长在顾及某两个中文字在香港的使用情况后,信纳该两个中文字按理可相互交替使用,则该两个字会视为相同。详情请参阅《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pdf格式)。

 

问3.怎样可以得知我拟用的公司名称是否与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的名称相同?答.你可透过公司注册处的网上查册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册流动版服务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众查册中心,免费查阅公司名称。           

请使用「以全名查册」的方式,输入拟用的整个公司名称,包括所有空位、标点符号及末端的字眼(例如"Company Limited"、 "Limited"、"Company"、「有限公司」、「公司」等)。)。「以全名查册」的查册结果会显示完全符合输入的字元而仍在登记册上的公司的现用名称。查册语言只可使用英文或繁体字。输入其他语言或简体字,系统会显示「没有纪录相符」,因而导致错误的查阅结果。

 

问4.我怎样可以得知拟用的公司名称是否与一个曾被处长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称相同?

答.载列该等前用公司名称的名单可于〈查阅公司名称结果〉的页面上点击免费查阅。

 

问5.怎样可以得知我拟用的公司名称是否曾被其他公司使用?

答.你可透过公司注册处的网上查册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册流动版服务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众查册中心,免费查阅公司名称。查阅公司名称时,请使用「以名称起首」的方式输入你拟注册的公司名称起首任何数目的字元,但切勿输入公司名称末端如 「Company」、「Company Limited」、「Limited」、 「有限公司」、「公司」等字词。查册结果会显示所有起首字元符合输入的字元的公司名称,不论是现用或前用名称,或公司的现况如何和属于什么类别。查册语言只可使用英文或繁体字。输入其他语言或简体字,系统会显示「没有纪录相符」,因而导致错误的查阅结果。

 

问6.我可否同时以中、英文字注册公司名称?

答.不可以,公司名称如由中文字与英文字/字母组合而成,将不获准注册。 

 

问7.本地公司的中文名称可否用简体中文字?

答.不可以,本地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是繁体中文字。

 

问8.公司可否只注册中文名称?

答.公司可以只注册中文名称,也可以只注册英文名称或同时注册一个中文名称和一个英文名称。

 

问9.公司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可否是"Ltd"?

答.不可以,虽然"Ltd"和"Limited"被视为相同。根据《公司条例》第102条的规定,公司英文名称的最后一个字必须为"Limited"。

 

问10.公司注册成立后如何更改名称?

答.公司注册成立后,可通过特别决议,更改公司的名称。公司须于特别决议获通过后的15日内,透过本处电子服务「注册易」网站(www.eregistry.gov.hk)以电子形式交付填妥的表格 NNC2「更改公司名称通知书」及所须费用;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收款处以印本形式交付表格NNC2及费用。「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发出之日,即公司更改名称生效的日期。请注意,更改名称的特别决议及经修改的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如只修改公司名称)无需交付本处。

 

详情请参阅本地公司更改名称小册子(pdf格式)。

 

问11.如果我发现另一间公司的名称与我的公司名称「太过相似」,我可否反对该名称继续注册?

答.可以。如你发现另一间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你的公司成立以后,以一个与你公司名称「太过相似」的名称注册,你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提出反对,详述反对理由,提供任何可以证明引起混淆的证据。如处长认为两者「太过相似」,处长可根据《公司条例》第108(3)条,于该公司名称注册的日期后的12个月内(以下简称「法定期限」),指示该公司更改名称。因此,有关公司名称的反对书应及早(最好在处长发出指示的法定期限届满前的一个月或之前)送交处长,以便处长在法定期限届满前进行调查,并在适当情况下送达通知书。

 

问12.公司如果没有遵从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更改名称指示,会有什么后果?

答.公司如不遵从公司注册处处长发出的更改名称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级人员可被检控,最高刑罚为罚款100,000元,如持续失责,则可处按日计算的失责罚款2,000元。处长亦可以将公司的名称更改为公司的注册编号。详情请参阅《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pdf格式)。

 

问13.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办理登记手续,我是否可以利用该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该名称会否自动获得注册商标的保护?

答.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 )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并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权利将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于推广或经营其货品或服务上。你必须另行向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你的商标,才可获得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所授予的保护

 

问14.商标注册处会否因为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注册而批予该名称成为我的注册商标?

答.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已使用该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了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并不代表该公司名称可以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处会就每一宗商标注册的申请进行审批,以决定该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第559章)及《商标规则》(第559A章)所订明的注册条件。有关商标注册的详情,可浏览知识产权署网页∶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

  

注册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问1.非香港居民可否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问2.我怎样在香港成立和注册一间本地有限公司?

问3.交付成立本地公司的申请须缴付多少费用?

问4.「组织章程细则」是否指明表格?

问5.组织章程细则必须包括哪些必备条文?

问6.公司注册处有否提供组织章程细则的样本?

问7.股份有限公司建议发行的股份总数和创办成员的人数是否有任何规定?

问8.公司在申请成立或开始营业时,有否实缴股本最低金额的规定?

问9.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可否将其注册办事处设在香港境外?

问10.有没有规定必须在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内详列注册办事处地址、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

问11.法团成立表格( 即表格NNC1或NNC1G )内有关首任董事、公司秘书或注册办事处的项目可否留空?

问12.我可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内对公司不适用的资料格留空?

问13.是否所有首任董事均需签署法团成立表格内的 「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 ?

问14.表格NNC3 -「出任首任董事职位同意书」须于何时交付?

问15.董事可否各自签署及交付法团成立表格?

问16.我应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内未用过的资料页一并交付登记?

问17.我是否仍可使用旧表格NC1及NC1G?

问18.我可否交付一份不附签署的组织章程细则的文本?

问19.交付申请后,何时可取得《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

问20.公司注册处可否邮递印本《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给我?谁可代我领取证书?

问21.何时可查阅新成立公司的资料 ?

问22.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书有什么规定?

问23.名列在法团成立表格(即表格NNC1或NNC1G)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的委任将会在哪一日起生效?

问24.在法团成立表格(即表格NNC1或NNC1G)所列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的建议地址将会在哪一日起生效?

问25.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办理登记手续,我是否可以利用该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该名称会否自动获得注册商标的保护?

问26.商标注册处会否因为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注册而批予该名称成为我的注册商标?

问27.我怎样知道我公司经营的业务是否须要申请其他商业牌照?

问28.我可从那一个政府部门免费取得有关外地企业在香港开业或拓展业务的信息?

问1.非香港居民可否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 

答.非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如果你并非经常留在香港,或不熟悉成立公司的手续,你可征询本地专业公司,例如:律师行、会计师行或秘书公司等的意见,并委托他们代表你在香港成立公司。 

问2.我怎样在香港成立和注册一间本地有限公司?

答.你先要选择公司的类别及拟订公司名称。在拟订公司名称时,请参阅公司注册处的《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 (pdf 格式 ) 及载于本网站关于公司名称的常见问题。         

然后,你可透过本处电子服务「注册易」网站以电子形式;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收款处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文件及正确的费用。申请文件包括:

a)法团成立表格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表格NNC1或供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使用的表格NNC1G;

b)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文本。(请参考问4); 及 

c)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IRBR1)在拟备申请文件时,请参阅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小册子(pdf格式)。

问3.交付成立本地公司的申请须缴付多少费用?

答.申请注册成立一间有股本的本地公司所需的费用为港币 1,720 元。如果你的公司未获批准注册,你可申请退回注册费用港币 1,425 元,但港币 295 元的文件存放费用则不可退回。

注册一间担保有限公司所须的费用,是根据法团成立表格(表格NNC1G)内述明的成员人数计算,成员人数不超过25 名为港币 170 元,成员人数超过 25 名但不超过 100 名为港币 340 元,首 100 名成员以后每增加 50 名成员或以下须付港币 20 元,上限为港币 1,025 元。

任何人申请注册成立公司即会被视为同时申请商业登记,因此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必须连同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IRBR1) 及成立公司的文件一并交付。有关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的详情,请参阅《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pdf格式)。

问4.「组织章程细则」是否指明表格?

答.组织章程细则并非指明表格。你可参考《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第622H章)的附表订明的章程细则范本,该公告订明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章程细则范本(附表1)、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章程细则范本(附表2)及担保有限公司使用的章程细则范本(附表3)。公司可采纳适合该公司类别的章程细则范本的任何或全部条文,作为该公司的章程细则。只要该公司在成立为法团时注册的章程细则并没有把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排除或变更,则该等适合该公司的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将会适用。如公司的经注册的章程细则没有订明该公司的任何规例,则适合该公司类别的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会构成该公司的章程细则的部分(第80条)。

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为公司必须设有的章程细则条文(必备条文)以外的附加条文(请参阅问5你可登入www.legislation.gov.hk<,阅览《公司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全文。</p>

问5.组织章程细则必须包括哪些必备条文?

答.章程细则必须包括下列必备条文:

公司名称(第81条);

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第83(1)条);

无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无限的(第83(2)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以该等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为限的(第84(1)条);

担保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每名属该公司的成员的人均承诺,若该公司在该人是该公司的成员期间清盘,或在该人不再是该公司的成员之后一年内清盘,该人会分担支付该人须付的一笔不超逾指明款额的款额,作为该公司的资产(第84(2)条);

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第85(1)条及附表2第5部第8条);以及

拟成立为有限公司并根据第103条获批出特许证的组织,或已获批出特许证的公司,在该特许证有效期间,该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宗旨(第82(1)条)。至于任何其他公司,并没有强制在其章程细则内须述明公司的宗旨,但公司也可述明其宗旨(第82(2)条);拟成立为有限公司并根据第103条获批出特许证的组织,或已获批出特许证的公司,在该特许证有效期间,该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宗旨(第82(1)条)。至于任何其他公司,并没有强制在其章程细则内须述明公司的宗旨,但公司也可述明其宗旨(第82(2)条);

问6.公司注册处有否提供组织章程细则的样本?

答.为利便电子成立公司,公司注册处在「注册易」提供四款组织章程细则样本,以供使用。你可于本网站关于「注册易」电子服务的「以电子方式成立公司及交付文件」一栏阅览样本。

问7.股份有限公司建议发行的股份总数和创办成员的人数是否有任何规定?

答.《公司条例》并未规定公司建议发行的股份数目。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细则可述明该公司可发行的股份数目的上限(第85(2)条)。一间股份有限公司,须有最少一名创办成员。

问8.公司在申请成立或开始营业时,有否实缴股本最低金额的规定?

答.《公司条例》并没有规定公司实缴股本的最低金额。 

问9.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可否将其注册办事处设在香港境外? 

答.不可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必须设在香港境内。

问10.有没有规定必须在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内详列注册办事处地址、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

答.《公司条例》并无这样的规定。

问11.法团成立表格( 即表格NNC1或NNC1G )内有关首任董事、公司秘书或注册办事处的项目可否留空?

答.不可以。你必须在法团成立表格内提供公司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与注册办事处地址的详情。未填妥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问12.我可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内对公司不适用的资料格留空?

答.不可以。请在空格内填上「无」或「不适用」,表明没有资料可以提供。未填妥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问13.是否所有首任董事均需签署法团成立表格内的 「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 ? 

答.如果董事亦是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他必须签署法团成立表格内的「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其他董事可签署表格内的同意书,或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表格NNC3  「出任首任董事职位同意书」登记。问14.表格NNC3 -「出任首任董事职位同意书」须于何时交付?

答.表格NNC3必须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15日内交付登记。如未有于订明时限内交付表格NNC3,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均属犯罪,可各被处罚款,如持续违反,则可再被处按日计算的罚款。

问15.董事可否各自签署及交付法团成立表格?

答.不可以。按照《公司条例》第67条的规定,申请人应交付一份包含全部所须资料及签署的法团成立表格。 

问16.我应否把法团成立表格 ( 即表格NNC1或NNC1G ) 内未用过的资料页一并交付登记?

答.除了未经填写的续页外,你应交付整份法团成立表格,包括载有不适用项目的资料页,并应在这些资料页用以填报资料的第一个资料格填上「无」或「不适用」。不完整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问17.我是否仍可使用旧表格NC1及NC1G?

答.不可以。本处于2014年3月3日起,不会接纳旧表格NC1及NC1G。 

问18.我可否交付一份不附签署的组织章程细则的文本?

答.可以。但公司必须保存已经签署的组织章程细则正本。

问19.交付申请后,何时可取得《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

答.如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证书」)一般可于交付申请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发出;如在「注册易」以电子形式交付申请,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可于1小时内获发电子证书。如公司是担保有限公司,证书则一般可在大约3个星期内发出。

问20.公司注册处可否邮递印本《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给我?谁可代我领取证书?

答.证书必须由表格NNC1或NNC1G内述明的文件提交人亲身到本处领取。如果文件提交人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必须向本处交付文件提交人的授权书(须注明获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以作纪录。领件人须出示其身份证(如领件人是提交人或获授权代表)或公司印章(如领件人所代表的提交人属公司)才可领取证书。本处不会向任何未能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或公司印章的人士发出证书。

问21.何时可查阅新成立公司的资料 ?

答.你可于公司成立当日查阅已登记的公司资料及文件影像纪录 。

问22.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书有什么规定?

答.一间私人公司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及最少一名属自然人的董事,公司秘书职位不得同时由公司的唯一董事兼任。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不得委任一个以该董事为唯一董事的法人团体作为公司秘书。

一间公众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及最少两名董事,公司秘书职位可由其中一名董事兼任。法人团体不得出任公众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的董事。

如公司秘书属自然人,必须通常居于香港。如公司秘书属法人团体,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必须在香港。《公司条例》没有规定董事必须是香港居民。

问23.名列在法团成立表格(即表格NNC1或NNC1G)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的委任将会在哪一日起生效?

答.名列在法团成立表格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的委任,将会在公司注册证明书所述的法团成立日期起生效。

问24.在法团成立表格(即表格NNC1或NNC1G)所列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的建议地址将会在哪一日起生效?

答.法团成立表格所列的建议地址将会在公司注册证明书所述的法团成立日期起,成为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

问25.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办理登记手续,我是否可以利用该有限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该名称会否自动获得注册商标的保护?

答.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公司的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并不表示公司有必然权利将公司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于推广或经营其货品或服务上。你必须另行向商标注册处申请注册你的商标,才可获得根据《商标条例》(第559章)所授予的保护。 

问26.商标注册处会否因为我的有限公司名称已于公司注册处注册而批予该名称成为我的注册商标?

答.在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和商标注册的作用各异,它们受不同的法例规管,并由不同政府部门管理。公司注册处负责注册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并于香港设立营业地点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识产权署管理的商标注册处则负责办理商标注册。因此,即使你已使用该名称在公司注册处注册了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并不代表该公司名称可以获得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处会就每一宗商标注册的申请进行审批,以决定该申请是否符合《商标条例》(第559章)及《商标规则》(第559A章)所订明的注册条件。有关商标注册的详情,可浏览知识产权署网页∶www.ipd.gov.hk/chi/trademarks.htm

问27.我怎样知道我公司经营的业务是否须要申请其他商业牌照?

答.有关商业牌照的资料,你可以浏览由工业贸易署设立的中小企业支援与谘询中心(Success) 的网站。 

问28.我可从那一个政府部门免费取得有关外地企业在香港开业或拓展业务的信息?

答.你可以联络投资推广署地址:香港中环红绵路8号东昌大厦25楼电话:(852) 3107 1000

传真:(852) 3107 9007

电邮:enq@investhk.gov.hk

网址:www.investhk.gov.hk

 

周年申报表

适用于所有本地公司

问1.交付周年申报表应使用哪种表格? 需要多少登记费用?

问2.公司何时需要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问3.公司必须在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在计算这42日期限时,星期日和公众假期是否包括在内?

问4.如交付周年申报表的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文件可否延至下星期一交付?

问5.如交付周年申报表的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六,公司注册处停止办公,公司应怎样处理?

问6.2014年3月3日后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可否使用「资料并无改变的证明书」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问7.公司已到期交付周年申报表,公司资料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资料都有更改。这些改变应否在周年申报表述明?

问8.我没有收到公司注册处的催办信,以致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因而须缴付较高的登记费。我可否申请豁免缴交较高的登记费?

问9.我可用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吗?如我以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邮递当日会被视为周年申报表交付日期吗?

问10.有关以邮递方式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周年申报表方面,有否任何我需要留意的事项?

问11.我的公司已缴付今年的商业登记费,为何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时仍要缴付每年登记费?

只适用于所有本地私人公司

问12.本地私人公司何时需要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问13.私人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时需缴付多少每年登记费?

问14.有股本私人公司是否必须一并交付财务报表及周年申报表?

问15.如果我没有交付周年申报表,公司注册处会否剔除或取消我的公司的注册,或将公司解散?问16.我的公司规模细小,过去数年没有营业,为何仍要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问17.本公司没有营业,无法缴付周年申报表的较高登记费,可否豁免缴付这项费用?

问18.我的公司已到期交付周年申报表。虽然自上年的周年申报表日期起,公司的资料有所更改,但公司成员的资料及其持股量和去年一样,并无改变。我可否把表格NAR1(即周年申报表)内的附表一「非上市公司的成员详情」的部分留空?

问19.我的公司在今年的成立周年日之后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了一份特别决议,宣布公司由交付该特别决议的日期起处于不活动状态,我是否需要交付今年的周年申报表?

问20.如果我的公司(不活动公司)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交付一份特别决议,宣布公司在今年拟进行一项会计交易,而该决议已交付处长登记,我是否需要交付今年的周年申报表?

只适用于所有本地公众公司

问21.本地公众公司何时需要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问22.公众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时需缴付多少每年登记费?

问23.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有关公众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规定有否改变?

问24.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公众公司在周年申报表内申报成员详情有何规定?

问25.<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有关公众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规定将于何时适用?

只适用于所有本地担保有限公司

问26.本地担保有限公司何时需要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问27.担保有限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时需缴付多少每年登记费?

问28.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有关担保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规定有否改变?

问29.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担保有限公司如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会有什么后果?

问30.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有关担保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新规定将于何时适用?

问31.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的过渡性安排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须否缴付较高的登记费?

 

问1.交付周年申报表应使用哪种表格? 需要多少登记费用?

答.交付周年申报表应使用指明表格NAR1。交付周年申报表时所须的每年登记费用视乎公司的类别而定。登记费用的详情,请参阅问13(私人公司), 问22(公众公司)及问27(担保有限公司)。  

问2.公司何时需要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答.公司须在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申报表日期视乎公司的类别而定。申报表日期的详情,请参阅问12(私人公司),问21(公众公司)及问26(担保有限公司)。     

问3.公司必须在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在计算这42日期限时,星期日和公众假期是否包括在内?答.是。在计算42日期限时,星期日和公众假期也包括在内。不过,如果第42日为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到期日会延至下一日(该日并非星期日或公众假期)。如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六,而当日并非公众假期,请同时参阅问4。 

问4.如交付周年申报表的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六,文件可否延至下星期一交付?

答.由于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无权延长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法定期限,如交付的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六,限期将会维持不变。有关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订明时限,以及《公司(费用)规例》(第622K章)所订明的按交付日期递增的登记费用会继续适用。公司及文件提交人应尽早向处长交付法定申报表。如公司及其高级人员拟亲身到本处交付周年申报表,宜提前在星期五交付,以免需要缴交较高的登记费用。如在限期过后的星期一交付周年申报表,便须缴付较高的登记费用。另一方面,公司也可以考虑采用邮递方式,在限期最后一日或之前交付周年申报表。如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日或公众假期,请同时参阅问3。如以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若公司注册处处长没有收到该文件,则该文件不会被视为已遵从交付文件的规定交付处长。请同时参阅问10。

问5.如交付周年申报表的限期最后一日是星期六,公司注册处停止办公,公司应怎样处理?

答.公司及文件提交人可以在限期最后一日或之前,亲身向本处交付文件,特别是周年申报表,或以邮递方式交付本处(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客户亦可于星期六(公众假期除外)将文件和支票放入本处设置于金钟道政府合署高座大堂询问处附近的文件投递箱内。「注册易」的注册用户可透过「注册易」以电子形式交付周年申报表。有关详情,请浏览「注册易」。 

问6.2014年3月3日后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可否使用「资料并无改变的证明书」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答.不可以。《前身条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第107(5)及(6)条于《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时废除,因此,在《公司条例》下,公司不可使用「资料并无改变的证明书」交付周年申报表。 问7.公司已到期交付周年申报表,公司资料及董事和公司秘书的资料都有更改。这些改变应否在周年申报表述明?

答.周年申报表须提供截至申报表日期为止的资料。公司资料如有更改,公司亦须按照《公司条例》有关条文,以适当的指明表格申报。举例来说,表格NR1用作申报更改注册办事处地址,表格ND2B<申报更改董事住址等。

问8.我没有收到公司注册处的催办信,以致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因而须缴付较高的登记费。我可否申请豁免缴交较高的登记费?答.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书均有责任遵从《公司条例》的规定,在订明时限内交付周年申报表及其他法定文件。每年登记费是《公司(费用)规例》(第622K章)所订明的法定费用,应在交付周年申报表时缴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对于应缴的金额没有酌情决定权。所须缴付的每年登记费是根据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时间而厘定。

问9.我可用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吗?如我以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邮递当日会被视为周年申报表交付日期吗?

答.你可以用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在计算应缴的每年登记费时,信封上的邮戳日期会被视为交付日期。你应在订明时限的42日内尽早交付周年申报表以避免因未能预知的情况所造成的延误及缴付较高登记费。请同时参阅问10。

问10.有关以邮递方式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周年申报表方面,有否任何我需要留意的事项?

答.有。以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的人士须特别留意。如以邮递方式交付周年申报表,若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没有在订明时限内收到该周年申报表,则该周年申报表不会被视为已遵从有关规定交付处长。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须缴付大幅提高的登记费。

问11.我的公司已缴付今年的商业登记费,为何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时仍要缴付每年登记费?     

答.办理商业登记及换领商业登记证属税务局辖下商业登记署所执行的《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的法定要求。即使你已换领商业登记证,你仍须根据《公司条例》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周年申报表及每年登记费。

 

只适用于所有本地私人公司

问12.本地私人公司何时需要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答.私人公司须就每一年(成立为法团当年除外)于成立为法团之日的周年日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问13.私人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时需缴付多少每年登记费?

答.私人公司如在成立为法团之日的最近周年日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应缴的每年登记费为港币105元。如没有在订明时限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便须缴付大幅度提高的登记费。关于缴付较高登记费的详情,请参阅本网页的「我们的服务」-「公司条例规定的主要收费」一栏) 

问14.有股本私人公司是否必须一并交付财务报表及周年申报表?

答.不是。《公司条例》(第622章)附表6第3部只适用于公衆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该条规定,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时,必须一并交付财务报表及附连的核数师报告和董事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 

问15.如果我没有交付周年申报表,公司注册处会否剔除或取消我的公司的注册,或将公司解散?

答.公司如未有在订明时限内向公司注册处交付周年申报表,即属违反《公司条例》,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被检控。公司注册处处长亦可在适当的情况下,考虑采取剔除公司名称的行动。

问16.我的公司规模细小,过去数年没有营业,为何仍要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答.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公司,均须遵从该条例的规定,包括每年于订明时限内交付周年申报表及缴付所需的登记费。私人公司须在公司成立为法团之日的周年日后的42日交付周年申报表。如私人公司已根据《公司条例》第5条宣布处于不活动状态并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有关的特别决议,则可获豁免。

问17.本公司没有营业,无法缴付周年申报表的较高登记费,可否豁免缴付这项费用?

答.不可以。根据《公司条例》,公司注册处处长对于豁免缴付登记费没有酌情决定权。如公司不再经营业务,你可考虑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750条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撤销公司的注册,或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V部将公司清盘。

问18.我的公司已到期交付周年申报表。虽然自上年的周年申报表日期起,公司的资料有所更改,但公司成员的资料及其持股量和去年一样,并无改变。我可否把表格NAR1(即周年申报表)内的附表一「非上市公司的成员详情」的部分留空?

答.不可以。即使「非上市公司的成员详情」内的资料和去年一样并无改变,成员的资料及其持股量必须填报于「非上市公司的成员详情」的部分内。未填妥的周年申报表会被退回公司或提交人。 

问19.我的公司在今年的成立周年日之后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了一份特别决议,宣布公司由交付该特别决议的日期起处于不活动状态,我是否需要交付今年的周年申报表?

答.虽然根据《公司条例》第5条成为不活动公司的私人公司可获豁免交付周年申报表,但如果公司是不活动公司的日期是在今年的公司成立周年日后的42日后,则该公司仍须交付今年的周年申报表。 

问20.如果我的公司(不活动公司)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交付一份特别决议,宣布公司在今年拟进行一项会计交易,而该决议已交付处长登记,我是否需要交付今年的周年申报表?

答.如果一间私人公司不再是不活动公司的日期是在今年的公司成立周年日后第42日或之前,则该公司仍须交付今年的周年申报表。

 

只适用于所有本地公众公司

问21.本地公众公司何时需要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答.(a)如公众公司的财政年度在《公司条例》(第622章)开始实施时(即2014年3月3日)已经开始 : 公司须根据《前身条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的第109条,在每年的周年大会后的42 日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b)如该公司的财政年度在2014年3月3日或之后开始 :公司须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62条就每一个财政年度,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公众公司的申报表日期是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6个月届满之日。会计参照期是拟备公司周年财务报表的参照日期。

问22.公众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时需缴付多少每年登记费?

答.本地公众公司如在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每年登记费用为港币140元。如没有在订明时限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便须缴付大幅度提高的登记费。关于缴付较高登记费的详情,请参阅本网页的「我们的服务」-「公司条例规定的主要收费」一栏) 

问23.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有关公众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规定有否改变?

答.有。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公司可根据第612条免除举行周年大会,因此,就公众公司而言,举行周年大会的日期不再是交付周年申报表的参照日期。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62(3)及(4)(a)条,公众公司的周年申报表(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须在该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而申报表日期即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6个月届满之日。会计参照期是拟备公司周年财务报表的参照日期。例: 如公司拟备的周年财务报表的终结日期为12月31日,则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为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           有关规定是要求公司就其每个财政年度交付周年申报表,而并非就每个公历年交付。

问24.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公众公司在周年申报表内申报成员详情有何规定?      

答.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附表6第2条,上市公司仅须提供在有关申报表的日期,持有该公司任何类别股份中的5%或多于5%发行股本的成员的详情。

问25.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有关公众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规定将于何时适用?

答.就原有公众公司而言,新规定适用于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当日或之后开始的首个财政年度,以及其后的所有财政年度(《公司条例》附表11第121(1)(b)条)。至于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的公众公司,新规定适用于公司交付的首份周年申报表及其后的周年申报表。公司首份周年申报表(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须于问21所述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登记。         有关交付周年申报表日期的例子,请参见「新公司条例」专题栏目内「帐目及审计」问17的答案。   

 

只适用于所有本地担保有限公司

问26.本地担保有限公司何时需要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答.如担保有限公司的财政年度在《公司条例》(第622章)开始实施时(即2014年3月3日)已经开始 :公司须根据《前身条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的第109条,在每年的周年大会后的42 日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如该公司的财政年度在2014年3月3日或之后开始 :公司须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62条就每一个财政年度,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    担保有限公司的申报表日期是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个月届满之日。     会计参照期是拟备公司周年财务报表的参照日期。

问27.担保有限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时需缴付多少每年登记费?

答.如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前身绦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的第109条交付周年申报表,每年登记费用为港币105元。   如本地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62条交付周年申报表,而交付日期是在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每年登记费用为港币105元。担保有限公司如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须缴付较高的登记费用,增幅由港币870元至3,480元。

问28.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有关担保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规定有否改变?

答.有。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公司可根据第612条免除举行周年大会,因此,就担保公司而言,举行周年大会的日期不再是交付周年申报表的参照日期。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62(3)及(4)(b)条,担保公司的周年申报表(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须在该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而申报表日期即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个月届满之日。会计参照期是拟备公司周年财务报表的参照日期。例: 如公司拟备的周年财务报表的终结日期为12月31日,则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为1月1日至同年的12月31日。有关规定是要求公司就其每个财政年度交付周年申报表,而并非就每个公历年交付。

问29.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担保有限公司如逾期交付周年申报表会有什么后果?

答.《公司(费用)规例》(第622K章) 引入递增收费模式,以鼓励担保有限公司遵从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法定要求。如逾期交付,便须缴付大幅度提高的登记费。该递增收费模式与适用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收费模式相同,详情如下:

事宜                                                                              费用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62(3)条交付的周年申报表的

每年登记费用

(a)如周年申报表的交付日期,是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                         $105 

(b)如周年申报表的交付日期,是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超过42日,但不超过3个月          $870

(c)如周年申报表的交付日期,是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         $1,740

(d)如周年申报表的交付日期,是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9个月         $2,610

(e)如周年申报表的交付日期,是在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超过9个月                        $3,480    

公司的申报表日期是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个月届满之日。

问30.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有关担保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的新规定将于何时适用?

答.就原有担保公司而言,新规定适用于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当日或之后开始的首个财政年度,以及其后的所有财政年度(《公司条例》(第622章)附表11第121(1)(b)条)。

 

至于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的担保公司,新规定适用于公司交付的首份周年申报表及其后的周年申报表。公司首份周年申报表(连同有关的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经核证真实副本)须于问26所述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交付登记。

 

有关交付周年申报表日期的例子,请参见「新公司条例」专题栏目内「帐目及审计」问17的答案。

问31.担保公司依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的过渡性安排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须否缴付较高的登记费?

答.不须。倘若周年申报表是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的过渡性安排下依据《前身条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交付作登记,《公司(费用)规例》(第622K章) 所引入有关每年登记费的递增收费模式并不适用。

与董事/公司秘书相关的文件

董事

问1.《公司条例》(第622章)对私人公司委任董事的规定是否有限制?

问2.我的公司是一间在2014年3月3日《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前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在2014年3月3日当日,我的公司只有一位属法人团体的董事,我是否必须于2014年3月3日当日立即委任一名属自然人的董事,以遵从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的新规定?

问3.我的公司是一间在2014年3月3日后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是否也有6个月的宽限期,以遵从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的规定?

问4.如申报公司董事的委任或停任,应交付什么表格办理登记?交付表格的法定时限为何?

问5.如申报公司董事的详情更改,应交付什么表格办理登记?交付表格的法定时限为何?

问6.如现任董事辞职的日期与委任新董事的日期相同,申报更改董事的表格ND2A应由辞职的董事还是新任董事签署?

问7.非香港居民可否被委任为有限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书?

问8.如公司董事辞职,而公司已经以指明表格ND2A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则辞职的董事是否需要交付指明表格ND4登记?

问9.在什么情况下可提名备任董事?

问10.公司是否必须提名备任董事?

问11.公司的唯一董事可否同时担任公司秘书?

问12.《公司条例》(第622章)对法人团体担任董事是否有限制?

问13.法人团体可否担任或被委任为私人公司的董事?

公司秘书

问14.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公司秘书的申报规定有否任何变更?

问15.我的公司是一间在2014年3月3日《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前注册成立的公司,我是否须要申报公司现任的个人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

问16.我的公司是在2014年3月3日前注册成立,我亦未在当日或之后申报过现任属个人的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请问在公司登记册内自然人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将会怎样显示?

问17.如申报公司秘书的委任或停任,应交付什么表格办理登记?交付表格的法定时限为何?

问18.如申报公司秘书的详情更改,应交付什么表格办理登记?交付表格的法定时限为何?

问19.如公司秘书辞职,而公司已经以指明表格ND2A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则辞职的公司秘书是否需要交付指明表格ND4登记?

问1.《公司条例》(第622章)对私人公司委任董事的规定是否有限制?

答.有。《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57(2)条规定每间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

问2.我的公司是一间在2014年3月3日《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前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在2014年3月3日当日,我的公司只有一位属法人团体的董事,我是否必须于2014年3月3日当日立即委任一名属自然人的董事,以遵从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的新规定?

答.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附表11第89(1)及(2)条,已经依据《前身条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的私人公司会获给予由《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后起计6个月的宽限期,以遵从该项新规定。公司须按照《公司条例》(第622章)第645条,在委任新董事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D2A予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问3.我的公司是一间在2014年3月3日后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是否也有6个月的宽限期,以遵从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的规定?

答.否。宽限期只适用于根据《前身条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注册的私人公司。所有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注册的私人公司在成立时必须最少有一名董事为自然人。

问4.如申报公司董事的委任或停任,应交付什么表格办理登记?交付表格的法定时限为何?

答.你必须在公司董事的委任或停任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D2A以作登记。

问5.如申报公司董事的详情更改,应交付什么表格办理登记?交付表格的法定时限为何?

答.你必须在公司董事的详情更改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D2B以作登记。

问6.如现任董事辞职的日期与委任新董事的日期相同,申报更改董事的表格ND2A应由辞职的董事还是新任董事签署?

答.如该表格是在更改生效当日签署,辞职的董事或新任董事也可签署。但如表格是于更改生效当日之后签署,便应由新任董事签署。

问7.非香港居民可否被委任为有限公司的董事及公司秘书?

答.非香港居民可被委任为公司董事。但是公司秘书如属自然人,须通常居于香港;如属法人团体,则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

每间私人有限公司最少须有一名董事为自然人及一名公司秘书。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该名董事不得兼任该公司的公司秘书。

问8.如公司董事辞职,而公司已经以指明表格ND2A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则辞职的董事是否需要交付指明表格ND4登记?

答.如公司已交付了表格ND2A,申报其董事辞职,辞职的董事无需交付表格ND4登记。只有当辞职的董事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不会把辞职一事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才需要交付表格ND4登记。

问9.在什么情况下可提名备任董事?

答.按照《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55条,私人公司如只有一名个人成员,而该成员是公司的唯一董事,公司可提名一名年满18岁的自然人为该公司的备任董事,一旦唯一董事去世,可代替该唯一董事行事。

问10.公司是否必须提名备任董事?

答.不是。公司可选择是否这样做。公司如符合《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55条所列的准则,便可于任何时候提名备任董事。

问11.公司的唯一董事可否同时担任公司秘书?

答.不可以。《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75(2)条明确禁止唯一董事兼任公司秘书。此外,《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75(3)条规定,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的公司秘书,不可是一个亦以该董事为唯一董事的法人团体。问12.《公司条例》(第622章)对法人团体担任董事是否有限制?

答.《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56条规定对公众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及与上市公司属同一集团的私人公司由法人团体担任董事的限制。其他私人公司则无此限制,但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以增加透明度及提高董事的问责性。

问13.法人团体可否担任或被委任为私人公司的董事?

答.若该私人公司并非与上市公司属同一集团,法人团体可担任或被委任为其董事。但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457条规定每间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

问14.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公司秘书的申报规定有否任何变更?

答.有。若公司秘书由自然人出任,有关公司秘书只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报其通讯地址而不须申报通常住址。

问15.我的公司是一间在2014年3月3日《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前注册成立的公司,我是否须要申报公司现任的个人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

答.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附表11第118(5)条,就原有公司的属自然人的公司秘书而言,在第650条的生效日期当日及之后,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须视为该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第118(5) 条的施行,并不会导致第652条所订明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详情更改通知的责任。

问16.我的公司是在2014年3月3日前注册成立,我亦未在当日或之后申报过现任属个人的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请问在公司登记册内自然人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将会怎样显示?

答.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27(3)条,公司注册处处长须记录在紧接该条文的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前,根据《前身条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在公司登记册内显示为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作为该公司秘书的通讯地址。  

问17.如申报公司秘书的委任或停任,应交付什么表格办理登记?交付表格的法定时限为何?

答.你必须在公司秘书的委任或停任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D2A以作登记。

问18.如申报公司秘书的详情更改,应交付什么表格办理登记?交付表格的法定时限为何?

答.你必须在公司秘书的详情更改后的15日内,交付指明表格ND2B以作登记。

问19.如公司秘书辞职,而公司已经以指明表格ND2A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则辞职的公司秘书是否需要交付指明表格ND4登记?

答.如公司已交付了表格ND2A,申报其公司秘书辞职,辞职的公司秘书无需交付表格ND4登记。只有当辞职的公司秘书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不会把辞职一事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才需要交付表格ND4登记。

 

 

交付与股本/股份相关的文件

无面值股份制度

问1.什么是无面值股份制度?

问2.无面值股份制度在何时实施?

问3.公司是否需要通过任何决议或采取任何步骤,将有面值股份改为无面值股份?

问4.我的公司是否需要因股份面值的废除而删除或修改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内有关股份面值的条文?

股份转让

问5.

公司股份如有转让,是否需要在转让时交付任何指明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

问6.我的公司刚交付了今年的周年申报表,但公司的股东将会变更,我可否交付一份修订的周年申报表或其他表格申报有关的变更?

配发股份

问7.我刚从公司注册处取得公司注册证明书。我是否需要交付股份配发申报书(表格NSC1)申报公司配发股份给在章程细则内签署的创办成员?

与股本相关的指明表格

问8.什麽是「股本说明」?

问9.我未能于任何申报公司股本变动的指明表格内找到公司法定资本的资料,为什麽?

问10.2014年3月3日废除股份面值后,我的公司应如何申报「股份溢价」及「资本赎回储备」的款额?

 

无面值股份制度

问1.什么是无面值股份制度?

答.股份面值(亦称「票面值」)是股份一般可以发行的最低价格。新《公司条例》强制所有本地有股本公司采用无面值制度,并废除所有股份的面值。

问2.无面值股份制度在何时实施?

答.废除所有香港公司的股份面值的措施于新条例在2014年3月3日生效时立即实施。

问3.公司是否需要通过任何决议或采取任何步骤,将有面值股份改为无面值股份?

答.不需要。所有在新条例于2014年3月3日实施当日或前后发行的股份均没有面值。新法例会视所有在废除面值制度前发行的股份为无面值(新条例第135条),公司无须就此进行转换程序。

问4.我的公司是否需要因股份面值的废除而删除或修改其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内有关股份面值的条文?

答.新条例于2014年3月3日生效后,现有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新条例生效后须视为组织章程细则)内有关法定资本及股份面值的条文,就所有目的而言,均须视为已被删除(新条例第98(4)条)。公司的股本即其已发行股本。新条例附表11亦载有引入无面值制度的过渡性及推定条文。

股份转让

问5.公司股份如有转让,是否需要在转让时交付任何指明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

答.否。公司无须在股份转让时交付任何指明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有关的转让,但应在转让后制备的首份周年申报表中作出申报。

问6.我的公司刚交付了今年的周年申报表,但公司的股东将会变更,我可否交付一份修订的周年申报表或其他表格申报有关的变更?

答.不可以。在所述的情况下,股东的变动应在来年的周年申报表中申报。

配发股份

问7.我刚从公司注册处取得公司注册证明书。我是否需要交付股份配发申报书(表格NSC1)申报公司配发股份给在章程细则内签署的创办成员?

答.不需要。公司无须交付表格NSC1,以申报公司发行股份给在章程细则内签署的创办成员。

与股本相关的指明表格

问8.什麽是「股本说明」?

答.股本说明基本上是某公司在某一时刻的总认购资本的「定格速写」。公司股本如有变动,须以指明格式交付载有股本说明的申报表或通知登记(例如股份配发时使用的表格NSC1),以确保最新的股本资料得以披露。

问9.我未能于任何申报公司股本变动的指明表格内找到公司法定资本的资料,为什麽?

答.由于引入强制无面值制度,相关的概念例如面值、股份溢价,以及法定股本的要求已再无必要,并已予废除。公司无须再申报有关公司法定资本的资料。

问10.2014年3月3日废除股份面值后,我的公司应如何申报「股份溢价」及「资本赎回储备」的款额?

答.随着面值废除,不会再有「股份溢价」。新条例内的推定条文,订明公司现有的股本款额与在股份溢价帐的款额合并(新条例附表11第37条)。

 

从会计角度而言,公司需要做的是在新条例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当日或之后,将列于公司股份溢价帐及资本赎回储备帐贷方的款项,拨入股本帐。如财务报表的年度结算日是在新条例生效日期之前,则公司须继续披露股份溢价帐及资本赎回储备帐。如财务报表的年度结算日是在新条例生效日期当日或之后,则公司须将股份溢价帐及资本赎回储备帐的结余拨入股本帐这一情况反映出来。

 

股份溢价帐及资本赎回储备帐的结余拨入的款额,应反映在公司首次于2014年3月3日后以指明表格申报有关股本变更的表格内,或于2014年3月3日后首份交付登记的周年申报表内(以较早者为准)。

 

一站式公司资料变更通知

问1.我知道公司注册处提供「一站式公司资料变更通知」服务,该服务涵盖什么资料的变更?

问2.我公司更改了公司名称,当公司注册处发出「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后,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会否自动发出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

问3.我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已经更改,但营业地址维持不变。如我已向公司注册处交付表格NR1 -「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通知书」登记,是否须要通知商业登记署?

问4.我的公司只更改了营业地址,而注册办事处地址则维持不变。我须交付哪一份表格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有关的更改?

问5.我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及业务地址将会同时更改。我知道公司须于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后的15日内,将表格NR1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我是否须要通知商业登记署有关业务地址的更改?

问6.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的规定,我的公司如已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有关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通知书,公司会被视作已按《商业登记条例》将有关更改通知税务局局长。为何我仍须向商业登记署申报营业地址的更改,才可取得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

问7.我的公司刚注册成立,并已于公司注册处领取「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我是否须要向商业登记署申报其他资料?

问1.我知道公司注册处提供「一站式公司资料变更通知」服务,该服务涵盖什么资料的变更?

答.「一站式公司资料变更通知」服务涵盖下列本地公司所变更的资料:

-根据《公司条例》第107条更改公司名称

-根据《公司条例》第658条更改注册办事处地址

当公司资料变更的相关通知书根据《公司条例》登记或记录后,公司注册处会按《商业登记条例》第8(2B)条将有关资料传转给税务局。当相关通知书获公司注册处登记或记录的同时,该公司会被视作已按《商业登记条例》将有关变更通知税务局局长。

问2.我公司更改了公司名称,当公司注册处发出「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后,税务局商业登记署会否自动发出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

答.公司注册处会在发出「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后,按《商业登记条例》第8(2B)条将新公司名称传转给税务局商业登记署。商业登记署一般会在该公司的「公司更改名称证明书」发出日期的下一个工作日自动寄出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及「分行登记证」。

问3.我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已经更改,但营业地址维持不变。如我已向公司注册处交付表格NR1 -「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通知书」登记,是否须要通知商业登记署?

答.不须要。公司注册处会在表格NR1登记后,将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新地址传转给商业登记署。

问4.我的公司只更改了营业地址,而注册办事处地址则维持不变。我须交付哪一份表格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有关的更改?

答.《公司条例》并没有规定公司须向公司注册处申报营业地址的资料,你应直接通知商业登记署有关营业地址的更改。

问5.我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及业务地址将会同时更改。我知道公司须于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后的15日内,将表格NR1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我是否须要通知商业登记署有关业务地址的更改?

答.是。你须于业务地址更改后一个月内以书面或填妥的税务局表格IRC3111A (pdf格式)通知商业登记署有关的更改。

公司注册处与税务局已于「注册易」推出了一项可供选择的一站式电子服务,以便公司申报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并同时更改商业登记证上的业务地址。你使用这项电子服务时,可选择要求公司注册处处长,代表你公司通知税务局局长,公司按《商业登记条例》(香港法例第310章)登记的业务地址已在电子表格NR1内所述的生效日期起,更改为公司注册办事处的新地址。

税务局一般会在公司注册处登记电子表格NR1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寄出你公司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

问6.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的规定,我的公司如已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有关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通知书,公司会被视作已按《商业登记条例》将有关更改通知税务局局长。为何我仍须向商业登记署申报营业地址的更改,才可取得已更新的商业登记证?

答.《公司条例》内「注册办事处地址」的定义与《商业登记条例》内「营业地点」的定义并不相同。一间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并不一定是其营业地点,商业登记署不会在收到公司注册处传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新地址后,更新该公司在商业登记册上的营业地址。因此,公司须于营业地址更改后一个月内以书面或填妥的税务局表格IRC3111A(pdf格式)通知商业登记署,以便商业登记署发出印上新营业地址的商业登记证。问7.我的公司刚注册成立,并已于公司注册处领取「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我是否须要向商业登记署申报其他资料?

答.是。所有经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制度下成立为法团的本地公司,须于开业后的一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其业务资料,包括业务名称、业务描述及业务性质、营业地址及开业日期,你可以信件形式或填妥的税务局表格IRBR200 (pdf格式)作出通知。

登记押记及解除押记

问1.2014年3月3日后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须予登记的押记的清单有否任何主要变更?

问2.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就公司存款设立的押记可否视为就帐面债项设立的押记而须予登记?

问3.登记押记时,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那些文件?

问4.我可否把押记文书的正本连同用以登记该押记的指明表格NM1一并交付?

问5.押记的承押记人或承接人可否交付押记登记?

问6.如公司设立押记,交付押记文件登记有没有时限?

问7.如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押记文件办理登记的限期最后一天是星期六,可否如同限期最后一天是公众假期一样,延至下星期一交付文件?

问8.押记登记完成后,提交人会否一并收到由公司注册处发出的「押记登记证明书」及妥为批注的押记文书的经核证副本?

问9.完成登记后,押记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会怎样处理?

问10.如附属公司就其财产设立押记,以便母公司获提供信用安排或贷款,哪一家公司才是该项押记的押记人?

问11.在押记解除后,可否取消有关押记的登记?

问12.指明表格NM2是否必须连同解除押记的证据一并交付?

问13.表格NM2(偿付/清偿债项或解除押记等的通知书)如由承押记人或承按人签署,是否仍须交付解除押记的证据的经核证副本登记?

问14.设立押记或解除押记的的文书副本应如何核证?

问1.2014年3月3日后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须予登记的押记的清单有否任何主要变更?

答.须予登记的押记的清单有下列主要变更:

明确纳入就飞机或飞机的任何份额而设立的押记(第334(1)(h)条)

加入就股份发行价的到期应缴付但未缴付的分期付款而设立的押记(第334(1)(f)条)

删除为保证债权证的发行而设立的押记(《前身条例》(即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生效日期前不时有效的《公司条例》(第32章))第80(2)(a)条)

条例更厘清,如公司向船东租用船舶,则船东可根据租约就须付的款额而对转租运费行使的留置权,不得视为就该公司的帐面债项设立的押记,亦不得视为就该公司的业务或财产设立的浮动押记,因此无须予以登记(第334(4)条)。

问2.在《公司条例》(第622章)下,就公司存款设立的押记可否视为就帐面债项设立的押记而须予登记?

答.不可。《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34(3)(b)条明确订明,如公司有一笔款项存放于另一人处(不论该笔款项是由该公司存放,或是由任何其他人为该公司的利益而存放),则就该公司获得还款的权利而设立的押记,不得视为就帐面债项设立的押记。

问3.登记押记时,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那些文件?

答.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的第335、336条及338至340条,设立或证明该项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须连同指明表格NM1「押记详情的陈述」,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问4.我可否把押记文书的正本连同用以登记该押记的指明表格NM1一并交付?

答.不可以。押记文书的正本不应交付作登记。如误把押记文书的正本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不会就押记文书正本在文件影像扫描过程中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坏负责,亦不会就押记文书正本可否安全交还提交人负责。

问5.押记的承押记人或承接人可否交付押记登记?

答.可以,有关的公司及承押记人或承按人均可交付押记办理登记。

问6.如公司设立押记,交付押记文件登记有没有时限?

答.有,设立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及填妥的表格NM1应在设立押记日期起计一个月内交付公司注册处登记。如属一项在香港以外设立的押记,并包含位在香港以外的财产,则登记期是设立该项押记或证明有该项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 如付出应有努力发送) 可在经正常的邮递程序于香港接获的日期后的一个月。

问7.如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押记文件办理登记的限期最后一天是星期六,可否如同限期最后一天是公众假期一样,延至下星期一交付文件?

答.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并未获授权批准公司逾期交付按照《公司条例》规定的押记文件。如文件提交人拟亲身到公司注册处交付押记文件,宜提前在星期五交付。如在登记期之后向处长交付押记文件,便需根据该条例第346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命令将登记期延展。

问8.押记登记完成后,提交人会否一并收到由公司注册处发出的「押记登记证明书」及妥为批注的押记文书的经核证副本?

答.押记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处只会发出「押记登记证明书」。押记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不会获批注,亦不会发还予提交人。

问9.完成登记后,押记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会怎样处理?

答.在完成登记后,公众人士可在公司登记册一并查阅押记文书的经核证副本及有关指明表格的影像纪录。登记册上备有押记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使那些可合理预期会查阅登记册的机构/人士(例如银行、融资人及相关专业人士)对押记文书内的所有条款(包括不抵押保证条款)有法律构定的知悉。

问10.如附属公司就其财产设立押记,以便母公司获提供信用安排或贷款,哪一家公司才是该项押记的押记人?

答.虽然母公司是附属公司的股东,但两家公司是独立的法团。由于附属公司是押记财产的拥有人,附属公司才是该项押记的押记人。

问11.在押记解除后,可否取消有关押记的登记?

答.押记的登记是不可取消的。不过,有关公司、承按人或对有关押记享有权利的人,可将偿付、清偿、解除押记或财产或业务不再构成公司财产或业务的一部分一事以指明表格(表格NM1)通知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并随附为证明有关偿付、清偿、解除押记或财产或业务不再构成公司财产或业务的一部分一事而要求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一并交付处长登记。

交付表格NM2并没有法定时限。在押记解除后,有关公司或有关押记的承押记人或承按人可自行决定何时交付该表格。

问12.指明表格NM2是否必须连同解除押记的证据一并交付?

答.指明表格NM2必须连同为证明有关偿付、清偿、解除押记或财产或业务不再构成公司财产或业务的一部分一事而要求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一并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

问13.表格NM2(偿付/清偿债项或解除押记等的通知书)如由承押记人或承按人签署,是否仍须交付解除押记的证据的经核证副本登记?

答.是。即使表格NM2是由承押记人或承按人签署,该表格亦必须连同解除押记的证据的经核证副本一并交付登记。

问14.设立押记或解除押记的的文书副本应如何核证?

答.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第333(4)条的规定,交付登记的关乎某项押记的文书的副本,如经以下的人核证为真实副本,即属经核证副本

(a) 以下的人

(i) 交付该副本登记的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的董事或公司秘书;或

(ii) 该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为此目的授权的人;或

(b) 以下的人

(i) 拥有该项押记的权益的任何其他人;或

 (ii) 如

(A) 拥有权益的人是自然人,该拥有权益的人为此目的授权的人;或 

(B) 拥有权益的人是法人团体,该拥有权益的人为此目的授权的人,或该拥有权益的人的董事或公司秘书。

 

不活动公司

问1.公司如宣布处于不活动状态,须要交付什么文件登记?

问2.公司由何时起属不活动公司?

问3.我的公司在今年的成立周年日之后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了一份特别决议登记,宣布公司由交付该特别决议的日期起处于不活动状态,我是否须要交付今年的周年申报表?

问4.不活动公司如何宣布公司不再是不活动公司?

问5.不活动公司由何时起不再是不活动公司?

问6.什麽是「会计交易」?

问7.如果我的公司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一份特别决议,宣布公司在今年拟进行一项会计交易并恢复活动,我是否须要交付今年的周年申报表?

问8.如不活动公司进行任何会计交易,可否获豁免交付周年申报表?

问1.公司如宣布处于不活动状态,须要交付什么文件登记?

答.按照《公司条例》第5条,私人公司可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宣布公司处于不活动状态,并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该决议登记。特别决议的样本(pdf 格式)可从本网页的「公开资料」-「已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资料一览表」一栏下载。

问2.公司由何时起属不活动公司?

答.公司如通过一项特别决议(pdf 格式样本)宣布公司处于不活动状态,该公司将会自以下日期起,处于不活动状态:

(i) 该特别决议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日期

(ii) 该项特别决议指明的较后日期。

问3.我的公司在今年的成立周年日之后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了一份特别决议登记,宣布公司由交付该特别决议的日期起处于不活动状态,我是否须要交付今年的周年申报表?

答.根据《公司条例》第663条,交付周年申报表登记的规定不适用于不活动公司,但如果私人公司属不活动公司的生效日期是在今年的公司成立周年日后的42日后,则该公司仍须交付今年的周年申报表。

问4.不活动公司如何宣布公司不再是不活动公司?

答.按照《公司条例》第5条,不活动公司如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宣布公司拟进行一项会计交易,而该决议已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公司即不再是不活动公司。特别决议的样本(pdf 格式)可从本网页的「公开资料」-「已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资料一览表」一栏下载。

问5.不活动公司由何时起不再是不活动公司?

答.如有以下情况,不活动公司即不再是不活动公司:

(1) 该公司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一份特别决议(pdf 格式样本) 登记,宣布公司拟进行一项会计交易;或

(2) 有关乎该公司的会计交易。

问6.什麽是「会计交易」?

答.根据《公司条例》第2条,「会计交易(accounting transaction)」 就公司而言,指《公司条例》第373条规定须记入该公司的会计纪录的交易,但不包括因支付任何条例规定该公司须支付的费用而产生的交易。

 

至于一项交易是否属《公司条例》第1条所指的「会计交易」,请征询独立的专业意见。

问7.如果我的公司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一份特别决议,宣布公司在今年拟进行一项会计交易并恢复活动,我是否须要交付今年的周年申报表?

答.如果一间私人公司不再是不活动公司的生效日期,是在今年的公司成立周年日后的第42日或之前,则该公司仍须交付今年的周年申报表。

问8.如不活动公司进行任何会计交易,可否获豁免交付周年申报表?

答.如不活动公司进行任何会计交易,该公司即不再是不活动公司,交付周年申报表的豁免亦自该会计交易的日期起停止。

 

撤销注册、剔除注册及清盘

问1.是否任何公司都可申请撤销注册?

问2.申请撤销公司注册有何条件及规定?

问3.在交付撤销公司注册申请之前,是否需要交付所有尚欠的周年申报表?

问4.在交付撤销注册申请后,如何取消商业登记?

问5.我已申请撤销公司的注册,如收到商业登记缴费单,是否需要缴交商业登记费?

问6.我的公司已申请撤销注册,本人亦更改了地址,我应否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更改地址和如何申报?

问7.我已申请撤销公司的注册。我怎样可得知何时刊登宪报公告?

问8.我可在哪里阅览宪报公告?

问9.已撤销注册的公司如何恢复注册?

问10.恢复已撤销注册公司的注册需时多久?

问11.我的公司已撤销注册,名称现为另一家公司使用,我可否恢复公司的注册?

问12.我如何可确定某公司是否正被撤销注册、剔除注册或进行清盘程序?

问13.撤销注册、剔除注册与清盘有何不同?

问14.我发现尚欠本人款项的公司已撤销注册/剔除注册和解散,应怎么办?

问15.我的公司根据《公司条例》被剔除注册,如何可恢复注册?

问16.何谓「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问17.是否任何公司均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问18.已解散的公司可否随时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问19.谁可就已解散的公司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问20.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有什么条件?

问1.是否任何公司都可申请撤销注册?

答.不是,只有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撤销注册,但不包括《公司条例》第749(2)条指明的公司。有关公司必须为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

问2.申请撤销公司注册有何条件及规定?

答.申请撤销注册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该公司仍未开始营运或经营业务,或在紧接提出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没有营运或经营业务;

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该公司的资产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如该公司是控权公司) 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及

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不反对通知书」)。

撤销注册的申请须于不反对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3个月内,以表格NDR1</a>交付公司注册处。表格须连同所须费用及不反对通知书一并交付。详情请参阅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撤销注册(pdf 格式)小册子。

问3.在交付撤销公司注册申请之前,是否需要交付所有尚欠的周年申报表?

答.是,公司必须交付周年申报表,并履行《公司条例》所规定的责任,直至公司解散为止,否则可被检控。问4.在交付撤销注册申请后,如何取消商业登记?

答.本处若批准撤销注册的申请,会于约五个工作日发出信件。关于商业登记的事宜,请致电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查询(电话:2594 3146)。

问5.我已申请撤销公司的注册,如收到商业登记缴费单,是否需要缴交商业登记费?

答.请联络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电话:2594 3146),查询有关的详情。

问6.我的公司已申请撤销注册,本人亦更改了地址,我应否向公司注册处申报更改地址和如何申报?答.你应致函通知本处有关文件提交人、申请人或获提名人更改地址的事宜,以便日后联络。此外,如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有所更改,你应交付表格NR1,申报有关更改。如董事地址有所更改,便须交付表格ND2B,作出申报。

问7.我已申请撤销公司的注册。我怎样可得知何时刊登宪报公告?

答.有关根据《公司条例》第751(1)及(3)条在宪报刊登公告的资料页,将载于公司的公众记录。你可登入本处的网上查册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册流动版服务或到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众查册中心,查阅公司资料。你可以公司编号查阅文件索引,看看资料页是否已存档。政府宪报一般逢星期五出版。本处通常在发出批准撤销注册申请的信件后三个星期左右,根据第751(1)条刊登第一份宪报公告。

问8.我可在哪里阅览宪报公告?

答.你可登入政府物流服务署的网站(网址:www.gld.gov.hk/egazette)阅览宪报。  

问9.已撤销注册的公司如何恢复注册?

答.你可依据《公司条例》第765(2)条,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公司的注册。有关申请手续请征询法律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

问10.恢复已撤销注册公司的注册需时多久?

答.公司一俟取得法院命令及如所交付文件妥当的话,一般需时约两个月恢复已撤销注册公司的注册。

问11.我的公司已撤销注册,名称现为另一家公司使用,我可否恢复公司的注册?

答.可以,但公司恢复注册后的28日内须更改名称。

问12.我如何可确定某公司是否正被撤销注册、剔除注册或进行清盘程序?

答.你可登入本处的网上查册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册流动版服务或到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众查册中心,查阅公司资料。你可查阅公司名称,然后阅览公司的基本资料,看看有关公司是否正进行这些程序。如果是的话,你亦可查阅文件索引,看看有没有关于这些程序的资料页或文件可供查阅。你亦可登入政府物流服务署的网站(网址 : www.gld.gov.hk/egazette)阅览宪报,以参考有关资料。

问13.撤销注册、剔除注册与清盘有何不同?

答.三者的结果都是把公司解散。

清盘过程包括结算公司帐目及变卖公司资产,以便把净资产分配予公司成员和将公司解散。有关程序载于《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V部。

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兼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司(参阅问1及2),可依据《公司条例》第750条藉申请撤销注册而将公司解散。以解散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来说,撤销注册是比较简单、廉宜和快捷的程序。

至于剔除注册,公司注册处处长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并非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则处长可以依据《公司条例》第15部第1分部,把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当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公司便告解散。剔除注册是法例授予处长的权力,公司不可申请剔除注册。

问14.我发现尚欠本人款项的公司已撤销注册/剔除注册和解散,应怎么办?

答.受屈人士(例如: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颁令恢复公司的注册。你可就申请手续征询法律意见。

问15.我的公司根据《公司条例》被剔除注册,如何可恢复注册?

答.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申请恢复注册。

藉法院命令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可依据新《公司条例》第765条向原讼法庭提出。有关申请手续请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有关「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见问16-20。 

问16.何谓「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是公司注册处处长可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复列入公司登记册。

问17.是否任何公司均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不是。公司的名称必须已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及公司必须已告解散才符合资格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问18.已解散的公司可否随时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不可。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申请须于解散日期后的20年内提出。就非香港公司而言,申请须于除名日期后的6年内提出。

问19.谁可就已解散的公司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人士如下:

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及

就非香港公司而言,该公司的董事或成员。

问20.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有什么条件?

答.

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条件如下:

(a)已解散的本地公司

在有关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时,该公司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

如公司有任何位于香港而已归属政府为无主财物的不动产,政府已确认不反对该公司恢复注册; 及

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

(b)非香港公司

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及

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最新情况。

公司注册处处长亦可附加处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条件。

 

商业登记

问1.<什么是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

问2.我无法在公司注册处找到某间无限公司的资料,是否还有其他地方提供这些资料?

问3.我如何在香港成立/取消独资或合伙企业?

问4.我可否将我的独资或合伙公司转变为一间有限公司?

问5.我如何换领我公司的商业登记证?

问1.什么是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

答.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是一项由公司注册处及税务局联手推出的新服务。由 2011 年 2 月21日起,任何人根据《公司条例》申请成立本地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即会被视作已同时提出商业登记的申请。公司成立或注册的申请一经批准,公司注册处会一并发出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有关一站式服务的详情,请参阅税务局网站的「常见问题」。 

问2.我无法在公司注册处找到某间无限公司的资料,是否还有其他地方提供这些资料?

答.你可联络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 

                         地址: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5号

                               税务大楼4楼

                         热线:(852) 187 8088

                         电话:(852) 2594 3146

                         传真:(852) 2824 1482

                         电邮:taxbro@ird.gov.hk                         

                         网址 :www.ird.gov.hk/chi/tax/bre.htm

问3.我如何在香港成立/取消独资或合伙企业?

答.你可联络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查询有关详情: 

                         地址: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5号

                               税务大楼4楼

                         热线:(852) 187 8088

                         电话:(852) 2594 3146

                         传真:(852) 2824 1482

                         电邮:taxbro@ird.gov.hk                         

                         网址 :www.ird.gov.hk/chi/tax/bre.htm

问4.我可否将我的独资或合伙公司转变为一间有限公司?

答.如你有意以有限公司的形式在香港经营业务,你须按《公司条例》向本处提交成立有限公司的申请。如你就是否需要取消有关独资或合伙公司的商业登记有任何疑问,请谘询专业意见。

问5.我如何换领我公司的商业登记证? 

答.你可联络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查询有关详情: 

                         地址: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5号

                               税务大楼4楼

                         热线:(852) 187 8088

                         电话:(852) 2594 3146

                         传真:(852) 2824 1482

                         电邮:taxbro@ird.gov.hk                         

                         网址 :www.ird.gov.hk/chi/tax/bre.htm

 

 

法团印章

问1.新《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称「新条例」)是否有任何条文,以便利在香港开办企业?

问2.如备有法团印章的原有公司决定不备存法团印章,应如何取消其法团印章?

问3.新条例生效后,公司是否仍可备存或采用及使用法团印章?

问4.如我公司备存法团印章,是否意味着我公司必须藉盖上法团印章签立文件?

问5.如没有备存法团印章,公司应如何签立法律规定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须盖上印章的合约?

问6.如没有备存法团印章,公司应如何签立契据?

问7.如公司已采纳旧《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1的A表(关乎法团印章)第114条规例作为其章程细则,该公司是否需要先修订该章程细则,方可不用藉盖上法团印章而签立文件?

问1.新《公司条例》(第622章)(下称「新条例」)是否有任何条文,以便利在香港开办企业?

答.有。新条例简化了在香港开办企业的程序,例如,废除了公司须设有组织章程大纲作为公司的章程文件的规定,以及订明章程细则范本,让根据新条例注册成立的不同类别的公司采用(请参阅废除组织章程大纲及与公司章程细则相关的事宜的常见问题)。公司签立文件的模式亦已简化为公司可自行选择是否备存及使用法团印章(第124(1)条)。

问2.如备有法团印章的原有公司决定不备存法团印章,应如何取消其法团印章?

答.无论新条例或《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第622H章),均没有关于公司在采用或取消其法团印章的程序规定方面的指明条文。采用或取消法团印章的程序属公司决定的事宜,当中须顾及公司在其章程细则内的适用条文,以及采用或取消法团印章的一贯做法及程序。

问3.新条例生效后,公司是否仍可备存或采用及使用法团印章?

答.是。新条例为公司提供灵活性,容许公司(不论是原有公司还是根据新条例注册成立的公司)备存或采用和使用法团印章,不过有关规定不再属强制性。

问4.如我公司备存法团印章,是否意味着我公司必须藉盖上法团印章签立文件?

答.不是。即使公司备存法团印章,公司仍可根据新条例第127条,选择是否藉盖上其法团印章签立文件。<第127(1)条订明,公司可藉盖上法团印章签立文件。公司如选择藉盖上法团印章签立文件,该印章须按照其章程细则的条文盖上(第127(2)条)。不过公司亦可按第127(3)条所载的方式签立文件。有关详情,请参阅下文问5的答案。

问5.如没有备存法团印章,公司应如何签立法律规定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须盖上印章的合约? 

答.根据新条例第121(2)(b)条,公司可以书面形式订立和按照第127(3)条签立合约,并在合约中说明是由该公司签立。第127(3)条订明,公司亦可藉以下方式,签立文件 -

(a)(如属只有一名董事的公司)由该董事代表该公司签署该文件;或

(b)(如属有2名或多于2名董事的公司)由以下人士代表该公司签署该文件 -

(i)该2名董事或任何2名该等董事;或

(ii)该公司的任何董事及该公司的公司秘书。

第127(5)条又订明,按照第127(3)条签署的、在其中说明是由有关公司签立的文件具有效力,犹如该文件已藉盖上该公司的法团印章而签立一样。

问6.如没有备存法团印章,公司应如何签立契据??

答.新条例第128(1)条订明,公司可藉以下方式签立文件作为契据:按照新条例第127条签立该文件;在该文件中说明该文件将由有关公司作为契据而签立;及将该文件作为契据而交付。有关详情,请参阅上文问5的答案及新条例第127条。

问7.如公司已采纳旧《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1的A表(关乎法团印章)第114条规例作为其章程细则,该公司是否需要先修订该章程细则,方可不用藉盖上法团印章而签立文件?

答.原有公司就使用法团印章采纳旧《公司条例》(第32章)附表1的A表第114条规例,是颇为惯常的做法。第114条规例订明「董事须订定稳妥保管印章的措施,使用该印章须经董事批准,或经董事为此而授权的董事委员会的批准;每份须盖上印章的文书,均须由一名董事签署,并由秘书或另一名董事或董事为此而委派的其他人加签。」凡章程细则是以第114条规例的形式订明盖上法团印章的方式,则即使在没有修订该章程细则的情况下,该公司亦可根据新条例第127(3)及(5)条不用藉盖上法团印章而签立文件,因为第127(3)条为备有法团印章的公司提供签立文件的其他可行方法。

由于公司就法团印章的使用或文件的签立可采纳不同形式的章程细则,因此,如有疑问,公司应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或其他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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