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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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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概念和种类



信用证概念和种类

信用类分类

1.revocable L/C/irrevocable L/C可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

2.confirmed L/C/unconfirmed L/C保兑信用证/不保兑信用证

3.sight L/C/usance L/C即期信用证/远期信用证

4.transferable L/C(or)assignable L/C(or)transmissible L/C /untransferable L/C可转让信用证/不可转让信用证

5.divisible L/C/undivisible L/C可分割信用证/不可分割信用证

6.revolving L/C循环信用证

7.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带电汇条款信用证

8.without recourse L/C/with recourse L/C无追索权信用证/有追索权信用证

9.documentary L/C/clean L/C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

10.deferred payment L/C/anticipatory L/C延期付款信用证/预支信用证

11.back to back L/Creciprocal L/C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

12.traveller's L/C(or:circular L/C)旅行信用证

 

信用证概念

信用证是银行(即开证行)依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用证以其是否跟随单据,分为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两大类。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的是跟单信用证,我们一般分析跟单信用证。

一.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国际贸易结
算中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二.光票信用证:是凭不附带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三.可撤销(REVOC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所开信用证不必征得受益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
的信用证。

四.不可撤销(IRREVOCABLE)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各有关
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此种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
多。

五.保兑(CONFIRMED)信用证:是指经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保兑信用
证主要是受益人(出口商)对开证银行的资信不了解,对开证银行的国家政局、外汇管制
过于担心,怕收不回货款而要求加具保兑的要求,从而使货款的回收得到了双重保障。

六.即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
的信用证。

七.远期信用证: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汇票到
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八.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信用证: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
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上加列上述条款,通常用红字打成,故此种信用证称“红条款
信用证”。

九.付款(PAYMENT)、承兑(ACCEPTING)、议付(NEGOTIATING)信用证:信用证应表明其结算方
法是采用即期或延期付款、承况或议付来使用信用证金额。

十.可转让(TRANSFERABLE)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
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信用
证转让后,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但原证的受益人,即第一受益人,仍须负责买卖合
同上卖方的责任。如果信用证上允许可以分装,信用证可分别转让给几个第二受益人,这
种转让可看成一次转让。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
用证。

十一.背对背(BACK-TO-BACK)信用证:是受益人要求通知行在原有的信用证基础上,开立一个
新的信用证,主要两国不能直接进行贸易时,通过第三方来进行贸易。背对背信用证和
可转证信用证都产生于中间交易,为中间商人提供便利。

一个中间商人向国外进口商销售某种商品,请该进口商开立以他为受益人的第一信
用证,然后向当地或第三国的实际供货人购进同样商品,并以国外进口商开来的第一信
用证作为保证,请求通知行或其它银行对当地或第三供货人另开第二信用证,以卖方(
中间商)作为第二信用证的申请人。不管他根据第一信用证能否获得付款,都要负责偿
还银行根据第二信用证支付的款项。

十二.对开信用证:双方互为进口方和出口方,互为对开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为实现双
方货款之间的平衡,采用互相开立信用证的办法,把出口和进口联系起来。第一张信用
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
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常常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证的金
额约略相等。

十三.循环(REVOLVING)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即可多次循环使用之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被全
部或部分使用完后,仍又恢复到原金额。买卖双方订立长期合同,分批交货,进口方为
了节省开证手续和费用,即可开立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可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
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两种。

十四.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一笔交易合同有时可能包括两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如部分信用证
方式、部分托收方式。即一部分货款,如果80%由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其余20%由出口方
在货物装运后,同信用证项下的装船单据,一并委托信用证的议付行通过开证行向进口
商托收。信用证部分货款和托收部分货款,要分别开立汇票,全套装船单据附于信用证
项下的汇票,托收项下的为光票。

信用证类型 
A. 按基本性质分类 
a. 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运输单据。如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等。通常还包括发票、保险单等商业单和国际贸易中一般使用跟单信用证。 
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开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汇票如附有不包括运输单据的发票、货物清单等,仍属光票。 

b. 根据开证行的责任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开证人及保兑行(如果有)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或撤销信用证的规定和承诺。 
信用证上未注明可否撤销,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基本上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有权随时予以修改或撤销,但若受益人已按信用证规定得到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则银行的撤销或修改无效。 

c. 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加保,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保凭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保兑行承担与开证行相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不保兑的信用证。我国银行不开具要求另一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故我国进口企业通常不接受开立保兑信用证的要求。 

d. 按信用证付款方式,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远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征和议付信用证四种方式 
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是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议付信用证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 立即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前者受益人可任择一家银行作为议付行,后者则由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为议付行。开证行对议付行承担付款责任。

即期付款信用证和远期付款信用证都在信用证上明确规定一家银行为付款行,不要求受益人出具汇票,仅凭提交的单据付款。承兑信用证则规定由开证行或指定的承兑行对受益人开出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以上三种信用证,是否有银行愿意议付与开证银行无关。 

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明确表示它适用于哪一种方式。 

B. 附加性质分类 
a. 可转让信用证 
信用证上注有"Transferable",受益人有权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使用。可转让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是中间商,第二受益人则是实际供货商。 

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的授权银行(转让行),向第二受益人开出新证,新证由原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原证条款不变,但其中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可以减少,有效期和装运期可以提前,投保比例可以增加,申请人可以变成原受益人。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即第二受益人不能再转让给新的受益人。 
在使用过程中,当第二受益人向转让行交单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己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证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以取得原证和新证之间的差额。 

b.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可恢复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累积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适用于分批均衡供应,分批结汇的长期合同,以使进口方减少开征的手续、费用和押金,使出口方既得到收取全部交易货款的保障,又减少了逐笔通知和审批的手续和费用。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方式可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 

循环信用证的循环条件有三种:
(l)自动循环。即不需开证银行的通知,信用证即可按所规定的方式恢复使用。
(2)半自动循环。在使用后,开证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停止循环的通知即可恢复使用。
(3)非自动循环。在每期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才能恢复使用。 

c.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信用证中规定:"远期汇票即期付款,所有贴现和承兑费用由买方负担。"这种信用证,受益人开出的是远期汇票,但议付时等同于即期汇票,不因此而增加贴息的负担。对开证申请人来说,取得了延期付款的融资方便,又利用了开证银行优惠的贴现率。 

d.带电汇偿付条款的信用证(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 
即期信用证中规定,议付行在议付后可以电传方式通知开证行,要求开证行立即以电汇方式将货款拨交议付行。这种方式使出口商在议付时减少扣减贴息的计息天数,但开证行未经审查即先行付款,故开证行往往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可靠的议付行,即为限制议付信用证。 

e. 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指受益人以原证为抵押,要求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通常由中间商申请开上给实际供货商。其使用方式与可转让信用证相似,所不同的是原证开证行并未授权受益人转让,因而也不对新证负责。 

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f.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指两张互相制约的信用证, 进出口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的银行互为开证行和通知行。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补偿贸易、易货贸易和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通常在先行开出的信用证中注明,该证需待回头信用证开出后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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