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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尔瓦多商标注册
一、概要
1、《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中美洲条约》于1989年4月10日在萨尔瓦多生效。
过渡性规定:1989年4月10日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维持原有的注册和续展的效力,但随后的续展应按照条约规定进行。在1989年4月10日以前处于审查中的商标申请或尚未作出裁定的未决案件依据原萨尔瓦多商标法审理。1989午4月10日之后提交的商标申请按照条约规定审理,对不符合商标申清要求的可以在自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条约规定补正。
2、萨尔瓦多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系列商标、商行字号、广告用语的注册申请。
3、萨尔瓦多商标权的获得基于申请在先的原则,商标权只能通过注册获得。
4、商标注册分类实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一个类别提交一份申请。
5、依照原萨尔瓦多商标法申请注册的商标在提交续展申请时需要重新分类。商品或服务涉及多个类别时,商标注册人有权就原商标注册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的范围内提交续展申请。商标注册审查官将依法按类别核准商标续展申请,并在申请人按类别缴纳续展费用后分别按类别颁发续展证明。
6、萨尔瓦多是《关于工业产权保护中美洲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国家英文缩写: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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