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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旺达商标概况
一、概要
1.卢旺达1962年7月独立,独立以前根据旧商标法注册的商标依然有效。目前,卢旺达保护商标的相关法律为1963年2月的商标法,1965年5月的实施细则以及1967年5月生效的政府法令;
2.在卢旺达,商标注册完全采用使用在先原则:商标的申请注册权属于第一个公开使用人。第一个公开使用人可以随时申请注册,但是,只有申请注册后才可以主张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3.卢旺达采用国际商品分类,将商品分为34个大类。没有规定服务商标,但是同时含有商品和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可以被接受;
4.卢旺达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所有能够用来区分工业和贸易产品的标记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人名、商业或工业企业名称,经由利害关系人以显著性方式使用的,可以作为商标。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没有规定。
四,申请人资格
只有商标的第一个公开使用人方可申请注册该商标。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一)受理部门
卢旺达受理商标注册的部门为经济部。
(二)申请所需文件
ü 权委托书,使用语言为法文,无须认证;
ü 标电子版,不超过200pxxl0(对文字商标同样要求);
ü 标图样20份,不超过200px xl0(对文字商标同样要求);
ü 求优先权的,必须在申请注册时提出。
(三)注册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在一个特殊的登记簿上登记后,即可签发商标注册证,无须审查。
(四)公告
商标在政府公告上刊登,没有规定异议程序。
六、商标注册有效期和续展
商标注册在卢旺达只是作为对专有权利的推测,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被提出之前,该商标注册一直有效。
七、注册商标的撤销
侵害第三者权利的商标注册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可以被宣告无效。
八、商标的转让和许可使用
(一)转让
商标必须随商誉一同转让。转让必须经过登记,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在自然人之间通过合同转让商标,或通过遗嘱继承商标必须纳税。
转让所需文件:
ü 授权委托书,使用语言为法文,不需认证;
ü 转让协议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或其他经过公证的证明文件,必须附有经过宣誓的法文翻译件;
ü 商标注册证。
(二)许可使用
在卢旺达成文法对许可协议的登记末作规定的情况下,根据习惯法,允许通过签订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且不会影响商标的注册,但是,最好在合同中对质量控制作相应的规定。
九、未注册商标的规定
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第一个公开使用人可以申请注册并通过注册来行使其权利。第一个公开使用人可以随时申请并获得注册。
十、其他
卢旺达法律对于商标的异议、注册商标的更名更址以及商标注册后的使用未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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