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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序号 | 文件名称 |
1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表十九) |
2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3 |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
4 |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
5 | 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
6 | 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和身份证明 |
7 | 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
8 | 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
9 |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需公安部门审批) |
10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审核表、通知书(表一~4) |
11 |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
12 |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
提交材料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并提供盖章的翻译单位执照副本复印件的中文翻译件。
4、第3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5、资信证明应提交与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6、第3至7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8、第10项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9、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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