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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帐户纳税法案 (FATCA)



海外帐户纳税法案 (FATCA)

FATCA于2010年3月18日在美国颁布,作为刺激就业法案 (Hiring Provisions to Restore Employment Act , "HIRE") 一部分。FATCA的主要目的是识别和收集可能通过使用非美国银行帐户及投资工具避税的美国人士的资料。

FATCA要求美国境外的金融机构(Foreign Financial Institution,“FFI”)如银行、托管机构、受托人、信托及投资基金,向美国国税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汇报他们的美国客户的有关资料。自2014年7月1日起,若未能履行这些新的申报义务,有关金融机构将被征收30%的预扣税。

FATCA通过结合美国法规以及美国与其他司法管辖区所签订的跨政府协议(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IGA”)实施。超过100个司法管辖区现已与美国签订或基本达成协定以签订跨政府协议。这份名单包括一些受欢迎的离岸司法管辖区,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塞舌尔,以及香港、中国、新加坡和全球大多数的主要经济体。

FFIs: FATCA非常复杂,每个案例都需要详尽的分析才可确定有关公司实际上是否一家FFI。一般而言,以下四种类型的实体均属于FFI,且受到FATCA的注册及申报要求的直接影响。

投资实体:大体上指其业务是代表客户进行交易或投资组合及投资管理活动,或代表其他人士进行投资、基金或资金管理的实体(或由从事以上业务的实体所管理的实体)。

托管机构:指为他人帐户持有金融资产作为其主要业务(通常为总收入的20%以上)的实体;

存款机构:指在一般银行或类似业务过程中从事接收存款业务的实体。

特定保险公司:指发出若干现金价值或年金合同,或有责任根据现金价值或年金合同付款的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公司)。

例如,一家公司可被视为投资实体如(1)实体总收入的50%或以上来自金融资产投资;及(2)有关实体由另一家FFI专业管理。“金融资产”可包括证券、合伙权益、商品、名义本金合同、保险现金价值或年金合同或在这些资产中拥有的任何权益等。由于每个司法管辖区在界定类别范围方面可能制定不同的规则,因此有关实体是否一家投资实体这个问题上,并没有简单而明确的答案。

信托于众多司法管辖区通常被视为FFI,要视乎某国已签署的IGA而定。

受托人及信托服务供应商须遵守FATCA合规性要求,就FATCA申报目的而言,受益人及实益拥有人的权益一般会视为帐户处理。

可申报帐户: 須申报帐户是指由一个或多个指定美籍人士或非美籍人士、信托或其他由拥有一个或多个指定美籍人士操控的实体所持有的帐户。

指定美籍人士指美国公民或居民个人,以及指根据美国法律组织成立的合伙企业及公司,不包括公营公司、免税组织、注册投资公司及若干政府机构。

IGA: 首个协议(也称为IGA第一模式)要求FFI向其所属的政府机构汇报所有有关FATCA的资料,而有关政府机构则向IRS汇报有关资料。巴哈马、比利时、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马耳他以及新加坡等国家均为 IGA第一模式的司法管辖区。

IGA的第二个版本(IGA第二模式)要求FFI直接向IRS汇报资料。香港及瑞士是 IGA第二模式的司法管辖区。

GIIN: FFI需要获取一个外国中介机构识别号码(Global Intermediary Identification Number, “GIIN”)。不論那类型的IGA, FFI須向IRS注册以获取GIIN。

注册信息: 所有合资格的FFI需向IRS注册以获取GIIN。注册为FFI所需主要信息包括:

公司名称

公司注册成立所在国家

公司邮寄地址

公司负责人及联系人的信息

申报要求:如一家FFI拥有須申报帐户(即由指定美籍人士作为帐户持有人),2014年所須申報的信息包括:

帐户持有人姓名

帐户持有人的美国纳税人识别号码(Taxpa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TIN”)

帐户持有人地址

帐户号码

帐户结余或价值

如帐户由多个“不合規帐户”持有人持有,则包括总帐戶结余或价值。

预扣税一般而言,除非该实体已满足若干要求否则扣缴代理人须从付给FFI或非金融外国实体的可扣缴付款中扣缴30%的税款。此外,除非该FFI满足若干要求否则FFI须从不合作账户持有人所支付的任何转付款项以及向另一家FFI作出的款项中扣缴30%的税款。

对已签订IGA的司法管辖区而言,FATCA将根据其各自协议实施。

须立即采取的措施

阁下需确定贵实体是否符合FFI的资格。

如贵实体满足FATCA中的FFI条件,除非另有豁免,否则阁下须在IRS网站注册,并根据FATCA要求委派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系人。完成注册过程后,FFI将会获发一个GIIN。

根据已签订的IGA条款,当地政府可能会在IRS规定的基础上施加额外的FATCA要求。

根据已签订的IGA条款,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已注册的FFI没有须申报帐户(即没有可识别的指定美籍人士),IRS不会要求其提交报告。

如确定有指定美籍人士,已注册的FFI将有一个须申报帐户,阁下须根据贵公司注册成立所在地政府与美国之间签订的IGA类型,就该帐户向IRS或地方政府代理机构作出年度报告。

当贵实体注册的成立所在地政府根据签订的IGA将FATCA规定当作地方法规时,如贵实体符合FATCA中FFI的条件而没有遵守FATCA的规定,贵实体可能会违反其国内的法规。

如欲了解有关FATCA的更多信息,可查询相关的美国IRS网页

其他国家也纷纷开始效法FATCA案例。现时全球各国均倡议通过IGA自动交换税务信息。这包括英国FATCA,其格式与FATCA类似,但目标是识别英国纳税人。全部英国海外领土(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及英国皇家属地(泽西岛、格西岛及马恩岛)均已签订英国IGA。

我们的主要角色是担任离岸公司的注册代理,故不会被视为一家FFI。 因此,就其绝大多数客户而言,将不会被要求作出汇报。然而,由于FATCA的影响深远,很难避开相关法例:所有的实体将需要考虑并理解自身的FATCA状态。

此外,客户将开始从他们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收到FATCA的相关文件:这通常会包括一份W-8-BEN-E表格,作为一份自我证明文件(虽然部分司法管辖区已编制他们自己的自我证明文件)。

FATCA现已在推行, 我们建议阁下与您的税务顾问商讨最适合贵实体的行动方案。另外,我们乐意为阁下介绍有关专业人士。详情请咨询商务顾问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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