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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利得税申报后的注意事项
香港公司利得税申报完成后,香港税局会发出一份指引,指引香港公司需要在申报利得税之后注意哪些事项。
香港公司利得税申报之后,请注意下列情况:
Ø 倘香港公司开始或重新开始赚取(在抵消任何承前亏损前)应评税利润,公司必须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即有关会计年期〉结束后4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如未能遵守该规定的香港公司可被罚款:假如公司对应评税利润的定义有任何疑问,可以向香港税局的税务代表咨询。
Ø 倘若公司出售位于香港的物业,则此香港公司需於物业售出日期起计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税局局长;
Ø 依照法例贵公司仍须备存足够的入息及开支纪录,以便所经营行业或业务的应评税利润能易于於确定。所有纪录需由交易完结后起最少保留七年(单据及文件纪录)。如末能港守该项规定,此香港公司可被罚款;
Ø 如上规定并不免除任何香港公司履行《公司条例》或其他法例规定毎年账目须审核的责任。因此,公司今后不应该在利得税报税表发出之后,再开始筹备毎年的帐目;
Ø 在香港公司开始或重新开始赚取应许税利润之后,香港税局将重新计算之前的亏损数字;
Ø 公司的营业地址、通讯地址或税务代表有任何变更,需要尽快通知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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