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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利得税豁免部分
香港税局针对某些情况下获得的利润豁免利得税,本文内进行了阐述说明。
香港公司利得税可针对如下项目进行豁免:
Ø 香港公司股份分红,且此公司已缴纳该年度利得税;
Ø 获得的利润来自于其他香港公司或个人,且此利润在原来的香港公司或个人已缴纳利得税;
Ø 储蓄券的利息;
Ø 从长期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润;
Ø 依据于香港《借款条例》发行的债券所获得利息分红及利润,以及外汇基金债务票据和多边代理机构港币债务票据所将获得的利息分红及利润;
Ø 银行或其他认可机构的存款利息;
Ø 人民币国债利息及利润(2009年4月1日起)。
部分
香港税局针对某些情况下获得的利润豁免利得税,本文内进行了阐述说明。
香港公司利得税可针对如下项目进行豁免:
Ø 香港公司股份分红,且此公司已缴纳该年度利得税;
Ø 获得的利润来自于其他香港公司或个人,且此利润在原来的香港公司或个人已缴纳利得税;
Ø 储蓄券的利息;
Ø 从长期债务票据所获得的利润;
Ø 依据于香港《借款条例》发行的债券所获得利息分红及利润,以及外汇基金债务票据和多边代理机构港币债务票据所将获得的利息分红及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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